池州市出重拳整治有偿补课有偿家教

23.07.2014  13:07

近日,池州市教育局出台了《池州市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有偿家教暂行规定》,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做出了明确界定。今后,参与有偿家教的教师、校长、学校或将受到处罚。

五大类行为均涉嫌“有偿补课

规定对“教师”和“有偿补课有偿家教”作出明确界定。其中,“教师”是指全市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在职研究人员。“有偿补课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他课余时间进行的教学、辅导和受托代管并获取利益的行为。

规定明确五大类行为“涉嫌”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课余时间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中等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相互介绍或提供补课生源、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在职教师以其他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有偿补课,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行为。

规定要求,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学校、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

严重违规教师或会被“免职

规定不仅严厉而且相当细致。对各类别的教师有偿补课行为都有着具体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从事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由所在学校对当事人诫勉谈话,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的,除接受一般情况下的处理外,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接受一般情况下的处理外,由学校报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另外,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监管不到位也会被处分

规定要求各中小学校校长是禁止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好强有力的监管工作。就公办学校而言,若校长对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监管不力,一旦被查实,将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认真查证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行为或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偿补课有偿家教教师的学校,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将会取消学校和校长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而民办学校有类似违规行为,相关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特约通讯员:胡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