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球场内打球不慎撞伤老人 法院判赔16万余元

16.10.2014  14:15

        一位年轻小伙在篮球场内快速带球上篮时,不慎将正在球场内散步的一位老太撞倒致伤。事后,老人诉至法院,要求小伙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

        庭审时,事发具体地点成为争议的焦点。老人诉称,事发时,自己在球场界线外正常行走。小伙则表示,老人已进入界内,是被撞倒后摔在界外的。蜀山区法院日前已就此案作出判决。

        小伙意外撞伤七旬老人

        家住蜀山区的李老太今年已经72岁,去年8月31日下午5点多,李老太与同伴来到位于淠河路附近电子三十八研究所生活区篮球场内散步。

        当时,三十八所职工小张,正十分专注地与朋友们在打篮球。小张拿到篮球后,便迅速转身带球上篮,不料,将正在篮球架底线附近的李老太撞倒在地。

        小张将老人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李老太为“左股骨颈骨折”,为此住院16天,进行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事发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 问题达成一致。李老太于是一纸诉状,将小张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6万余元。

        线内或线外成争议焦点

        记者了解到,事发地点的三十八所生活区篮球场,周围有铁丝笼围挡,平时开放供单位职工打球,但一般不禁止其他人员入内。

        近日,蜀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纠纷。庭审中,李老太被撞的地点成为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

        原告李老太诉称,被撞时,她正在篮球场白线外正常行走。被告的小张则称,自己是在带球上篮过程中与老人相撞的,老人当时走到了球场界内,系被撞倒后摔倒在界外。

        运动场地不止是边界内

        各方对老人被撞倒的具体地点各执一词,对此,法院审理时表示,在篮球运动中,球场的边界外的一定范围仍是运动员频繁活动的空间,运动员的活动范围并未限制在球场界限范围内。

        小张在球场打球过程中,未能观察到球场内有老年人散步,在带球上篮过程中将老人撞倒致伤,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篮球 场的主要功能是供人打球,原告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球场内或边界上行走时,应当谨慎避让打篮球的人。同时,事发篮球场周围有铁丝网围挡,是 专门供打球的场所,不同于一般的群众健身场所。因此,原告对自己受伤的后果,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原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小张应承担 3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