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员对单位不满故意隐匿会计凭证 被追究刑事责任
02.09.2015 13:38
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
8月28日下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隐匿会计凭证罪案件。公司会计因不满公司领导在改制期间未分给其住房补助款等事由,拒绝交出由其保管的会计凭证和现金账簿,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系安庆某公司出纳员,负责从事对公司往来账目的统计、结算和对会计凭证的整理上交及现金账簿的保管等财务工作。2011年5月王某到龄退休,同年年底该公司改制工作也接近收尾阶段,改制工作已进行到由会计事务所审核后出示验收报告,再将验收报告上报、验收通关后,改制工作才能顺利完成。而此时公司的部分会计凭证和现金账簿还在出纳王某处保管。因对公司领导在改制期间未分给其住房补助款等事由为借口,王某拒绝交出由其保管的会计凭证和现金账簿。2012年年初至2012年7月,该公司领导及改制小组领导多次与王某进行协商交涉,要求其交出由其保管的会计凭证和现金账簿,王某通过关机和躲避的态度拒不理睬,后公司又通过邮政快递和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其本人,王某也未有任何回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在其公司改制期间,故意将其公司依法由其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隐匿拒不交出,其隐匿会计账册的票面金额总计为3217057.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鉴于被告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主审法官告诉安庆晚报记者,公民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表示自己的不满及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采用非法手段不仅解决不了问题,更会自食恶果。(安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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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2015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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