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系列报道三:宿州获立法权后首部法规提请审查批准

29.12.2015  08:29
      《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15日提请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若经此次会议批准生效后,该条例将成为安徽省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通过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绿化管护存在多重难点   5月21日,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宿州市成为立法法修改后该省首批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了《宿州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和本届立法规划》,其中《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被列入今年开展立法的项目。   为何首先对城镇绿化进行地方立法?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文庆解释了其中原由:“总的看,宿州地处皖北,城镇绿化绿量不足、体量不大、品位不高。在规划建设方面,绿化建设缺少专项规划,项目建设没有法定指标限制,执行缺少监督制约,规划绿化面积得不到切实保障。在管护方面,绿化保护责任不明确,管理主体不明确,绿化管控缺少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随意侵占城镇绿化用地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现象时有发生。”   石文庆说,制定条例很有必要,规范城镇绿化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有助于推动城镇绿化事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立法“接地气”观点“有碰撞”   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解决问题、突出特色,是此次条例制定遵循的“十六字”原则。   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武钦殿告诉记者,过去很多条例是由政府单个部门起草的,容易出现部门利益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为了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人大牵头主导成立了起草小组,政府部门只是其中的参与单位,诉求可以充分表达,但不能主导制定。   条例起草小组分层次、分门类、分人群召开专题调研会10次,先后组织外出学习、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征求意见会、立法听证会20余次,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利益诉求。   宿州市政府法制办副调研员吴德兵说,条例制定全过程是民主立法的过程,广泛征求了政府部门以及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组织召开了专家立法论证会,开展了立法协调工作。梳理出的合理意见,也基本上被宿州市人大常委会采纳。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各种声音的“碰撞”也非常激烈。比如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这一指标,就出现多次反复。这个指标关系到国土、规划、城管、林业等部门,至少变了七八次,最终结合调研和宿州实际定为40%。 以问题导向制定特色规定   条例立足问题导向,突出解决问题,作出一系列结合宿州实际、体现地方特色的规定。   过去宿州市城镇绿化事业滞后的重要原因是政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到位。对此,条例不仅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而且规定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并重点规定了绿化管理部门的责任。   条例坚持绿色惠民,规定三百米见绿、五百米见园的具体惠民标准和措施,对临时绿化、立体绿化、屋顶花园、林荫停车场建设等提出鼓励和倡导性规定。对于城镇绿化“重建轻养”的情况,条例不仅规定了城镇绿化的养护主体,而且对养护不力,造成苗木缺株死亡或没有尽到养护职责的,给予处罚。对破绿、毁绿、占绿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过去对毁绿行为处罚只有原则性规定,要求罚,但是罚多少、怎么罚没有规定,所以没法作出处罚。”宿州市园林管理局副局长朱从申说,如果条例出台了,这一困扰多年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以后执法有了依据,也有了底气。 (《法制日报》12月17日第3版 记者范天娇) 信息来源: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