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特定仪式向宪法致敬(首个国家宪法日特别策划)

03.12.2014  12:01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以立法形式把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此举意味着,中国人将以崭新而生动的形式向宪法表达敬畏,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将进一步凸显。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是通过法定程序对政治仪式的一种法律确认。作为一种法定化的方式,这个决定本身具有法律效力。

  为何将宪法日

  定为12月4日

  许多了解我国宪法历史的人要问,为什么没有把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公布和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日期9月20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作出了解释。

  阚珂表示,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当了解共同纲领在新中国立宪史上有什么地位。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布自己来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次会议于9月29日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等国家的重要制度。

  共同纲领在新中国的立宪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起了重要的作用。共同纲领解决了在还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条件的时候建立和治理新中国的宪法依据问题。

  阚珂进一步阐述,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到这时,新中国刚刚成立5年,还处于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为全国人民指出一条清晰的、明确的和正确的前进道路——走社会主义道路。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毛泽东设想,过渡时期大概是三个五年计划,即15年左右,这部宪法大概可以管15年左右。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

  在“文化大革命”中,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1954年宪法进行修改,形成了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有严重的缺陷和问题,很难说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保障。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1975年宪法进行修改,形成了1978年宪法。这个时候,虽然已经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文化大革命”,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还没有召开,对“”的思想还没有来得及进行系统地清理,1978年宪法也存在缺陷。

  1954年宪法制定后,后来都是对宪法的修改。1975年宪法修改了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修改了1975年宪法。这两次修改都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事实上形成了新的宪法。1982年又对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但这次修改回到了1954年宪法的基础,对1978年宪法来说是全面修改,对1954年宪法来说是继承和发展,并从此稳定下来。

  1982年宪法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仍然是现行宪法。这又怎么理解呢?

  阚珂补充道,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改1982年宪法。当时对究竟用什么方式修改进行深入研究,确定采用“修正案”的方式。彭真说,这次对宪法的修改采取修正案的方式,这是美国的修宪方式,比法国、苏联和我国过去的修改宪法办法好。这种修宪方式,有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和尊严。

  1993年、1999年、2004年三次修改宪法采用的都还是这种方式。这样,1982年宪法仍然是现行宪法,它包括1982年通过的宪法和之后的每个宪法修正案。

  阚珂最后总结说,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不仅是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更重要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在施行的就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把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是合适的,更具有现实意义。

  用国家宪法日

  强化宪法意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凸显了宪法的地位。对于公众而言,在每年的12月4日也会对宪法制度有一个反思。政府思考如何依宪治国,公众思考如何对宪法忠诚,所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意义重大。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翟国强认为,作为一种法定国家节日,国家宪法日的设定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宪法也是一种政治象征,发挥着凝聚社会价值共识的重要功能。这种功能的发挥可以通过一些具体的措施来实现,比如设定有关宪法的特定政治和法律仪式,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宪法宣誓、国家宪法日等措施都属于这种仪式。通过这些具体的手段和措施,可以提高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受关注程度,使宪法观念深入人心,也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宪法权威和宪法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说,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普法”的核心首先在于“普宪”。“目前,全社会仍没有树立起完整的法治理念,也难于形成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观。一些社会成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宪法这部国家根本法的认识还非常欠缺,维护宪法的自觉性没有形成为社会的内在动力。

  宪法日设立后

  还应做些什么

  国家宪法日这一形式的内核是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宪法的有效实施还需要更多的载体与制度建设。有人问,国家宪法日设立之后应怎样开展活动?

  设立国家宪法日,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刘小冰说,任何一个纪念日的设立,都是需要内容支撑的。只有365天尊重了宪法,纪念日这一天才真正有意义,否则就是形式主义。设立“国家宪法日”,“既要轰轰烈烈,又要扎扎实实”。

  翟国强提出,如何通过更加具体的实施体制和工作机制来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教育,需要建立完善的体制机制实现,其中涉及的重要内容,包括宪法宣传教育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活动形式等。

  此外,实施该决定还面临若干理论问题,比如,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具体实施方式,是否仅限于通过宪法宣传教育的方式来保障?在这种法定仪式中,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扮演何种角色,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该节日的设立是否可以包含其他法律含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入认真研究。

  还有学者建议在大中小学里进行系统的宪法教育。比如,小学可以在国家宪法日开展孩子们能够接受的宪法教育活动;中学除了在《思想品德》(初中)和《政治》(高中)课程教学中系统进行宪法教育,还可以在其它各科课程教学中渗透宪法教育,并举行宪法知识问答竞赛;大学则可以专门开设全校性的宪法通识课,用案例分析等强化学生的宪法认知。

  我们期待,国家宪法日的设立能够真正让宪法“”起来,树立起宪法应有的权威,开启依法治国新时代。当然,这需要相关方面深入宣传、解读宪法条文,认真把握、树立宪法精神,弘扬宪法精义、维护宪法尊严,要让每一位公民,特别是公职人员树立牢固的宪法观念,让宪法精神根植于每一个公民的心中,要把宪法的原则落实到各项法律制度当中,彻底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从而让宪法真正保障好人民的权利。


  《  人民日报  》(  2014年12月03日  1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