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泾县法院审理首例典当纠纷

04.08.2015  18:40

  近日,泾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泾县首例典当纠纷案件。

  2012年12月18日,芜湖某典当公司与泾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泾县某房地产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泾县泾川镇某小区的三套住宅房为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典当,最高限额为160万元。当日,双方签订了1份典当合同,典当金额为160万元。第二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6月20日,双方签订了1份续当合同。同年9月27日,泾县某房地产公司归还了借款160万元、利息和典当综合费。10月14日,双方又签订1份典当合同,典当金额为150万元,典当利息按月利率0.45﹪收取,综合费用按月综合费用率1.85﹪计算。泾县某房地产公司将利息付至2013年10月13日,典当综合费付至2014年1月13日。由于期限届满后多次催款未果,2015年7月21日,芜湖某典当公司诉至泾县法院,请求判令:一、泾县某房地产公司清偿芜湖某典当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和典当综合费517500元,以及自2015年7月1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典当综合费;二、泾县某房地产公司给付芜湖某典当公司实现债权费用55350元;三、泾县某房地产公司在抵押物泾县泾川镇某小区三套住宅房变价款的范围内,优先清偿芜湖某典当公司的第一、二项债权。

  经法官调解,被告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芜湖市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综合典当费及实现债权费用55350元,定于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芜湖市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泾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泾县泾川镇某小区三套住宅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宣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