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完成佛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公告工作
为深入贯彻国家十部门41号文件精神,国家宗教局已采取适当形式,分批向社会公告依法批准登记佛道教活动场所的基本信息。按照这一总体部署,自今年4月以来,我省开展了基本信息公告的各项工作。目前,国家宗教局已将我省佛道教活动场所相关信息在其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我省主要做法:
提高思想认识。国家宗教局通过互联网媒体等形式对佛教道教场所基本信息进行公告,是贯彻国宗局十部门41号文件的有力举措。我局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电话沟通等形式,提高对公告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在正式上报国宗局前,先行组织在省局网站进行基本信息预公告,进一步推动了全省宗教工作部门、宗教界思想共识的形成。预公告期间,网页点击量1600余次,接到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宗教界的反馈意见358条,涉及14个市、336处寺观,充分反映了各地积极主动的参与状态。
提升信息公开水平。国宗局开展的信息公告工作是面向全国范围的,我省认真谋划,既保证完成规定动作不走样,又结合实情作出相应调整。首先是统一信息标准。鉴于国宗局网站首批公告的情况,在与国宗局相关司充分请示沟通的基础上,特别针对我省佛道教场所现有名称、地址等信息口径五花八门的情况,作出统一的明确要求,不仅确保了全省信息的规范性、一致性,还为下一步场所挂牌工作奠定了基础。其次是确保信息质量。要求各地在登记证专项工作的基础上,对凡有信息变动、错误、遗漏等情况作出修改。对各地报送拟公告的千余处场所的每一个信息数据认真审核,对预公告期间的每一条反馈意见认真复核。审核、复核严把“三个依据”,即:场所合法性有批复文件、教职人员信息有档案资料、信息修改有市县书面意见,确保数据准确。三是扩大公告效果。公告信息中,在场所名称一栏,在佛道教固定处所名称后统一加缀“(G)”,使场所类别一目了然;由于佛道教场所管理的特殊性,在民管组织负责人姓名一栏,将负责人的身份证姓名、教职人员的法名(道名)、依法认定备案情况等3项信息一并公开,以更好地帮助社会公众识别。
推动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国宗局要求公告的场所信息主要包括名称、地址、民管组织负责人姓名等,我省通过信息公告准备工作,加强宗教法治宣传,推动条例和相关配套规章的贯彻实施。除已完成的登记证集中换发专项工作、正在开展的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试点工作外,重点指导各地落实条例第十七、十八条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指导场所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全国性团体关于主要教职任职条件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民主选聘主要教职,部分佛教寺庙住持还主动作出了不兼任多个场所主要教职的调整,使我省宗教团体、场所、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将遵纪守法、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监管变为共识和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