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审议通过《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13.10.2016  19:10

9月30日,省人大召开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宣布《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相比《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适用范围覆盖城乡,包括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条例》还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跨界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投诉举报制度等,并对上位法未涉及的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根据《条例》,省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支持、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

为减少饮用水安全隐患,《条例》要求单一水源供水的市、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供水。《条例》指出,流域上下游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实行跨市、县行政区域边界上下游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加强跨界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针对涉及人口较广的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落实保护措施。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不得清洗盛农药容器、有农药残留的容器以及衣物;不得堆积肥料;不得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行为。

条例加大了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较现行条例,修改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生产生活的禁止行为,增加了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性取土和采砂、规模化畜禽养殖、船舶停靠等对饮用水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禁止行为。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共有15种行为被禁止,违者不仅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还将面临少则2000元以上,多则50万元的罚款。

对于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要设有明显的标志。条例规定,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生活生产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违者将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还应当公开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