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

14.03.2017  11:21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6〕46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供销社关于安徽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法〔2016〕1243号)规定,为支持省内商品储备业务发展,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见附件)予以发布。

名单所列企业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企业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的计划文件资料。

二、企业经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承储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资质的证件资料。

三、财政部门拨付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经费的凭证资料。

四、企业实行专账及专库管理的有关资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