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开展《安徽省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函
27.10.2014 20:04
本文来源: 统计局
省贸促会:
贵会《关于申请开展〈安徽省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函》(皖贸促函〔2014〕4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开展此项调查,以便全面、准确了解全省会展行业发展的规模和水平。
《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印发的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项调查项目表号由贵会自编;制定机关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委员会;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即此函编号;报表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经批准制发的该项统计调查项目,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并严格按批准方案和表式实施。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处3份。
安徽省统计局
2014年10月11日
1. | 皖统函(2014)65号.doc |
本文来源: 统计局
27.10.2014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