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流通工作“飞行检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粮食局、农发行;各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切实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粮食流通工作“飞行检查”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农发行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2014年7月11日
安徽省粮食流通工作“飞行检查”实施意见(试行)
省粮食局 省农发行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粮食流通工作飞行检查是指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等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实施的突击性现场检查。
第三条 安徽省粮食局(以下简称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安徽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飞行检查。
第四条 粮食流通工作飞行检查围绕中心、重点工作开展,体现时效性、针对性和突击性。通过组织粮食流通工作飞行检查,及时发现并重点查处以下问题:
(一)粮食经营者涉嫌严重违反国家粮油收购政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种粮农民利益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粮食经营者存在严重储粮安全或生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危害粮食安全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嫌截留、挤占和挪用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维修改造、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和粮食产业化发展资金补助,以及粮食购销企业烘干设备补贴,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可能造成违规违纪的;
(四)粮食经营者涉嫌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政策,扰乱粮食购销市场秩序,可能引发区域性市场波动,干扰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落实的;
(五)粮食经营者涉嫌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或偷盗粮食出库的;
(六)涉嫌恶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违反粮油收购资金管理规定,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七)其他有必要组织开展粮食流通工作飞行检查的。
第五条 粮食流通工作飞行检查组(以下称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检查人员由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根据需要统一抽调。
第六条 粮食流通工作飞行检查的时间、地点、事项由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确定。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中储粮直属企业应当协助、配合检查组进行检查。
第八条 检查组应当按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
第九条 现场检查应当形成检查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的问题、询问对象和内容等。
现场检查应当及时取得和保存证据。
第十条 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应当在检查工作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陈述、申辩。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撰写检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一)依据各自职权处理;
(二)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移交;
(三)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参与飞行检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检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等有关情况。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