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出台
“家有储粮心中不慌”,以前一直呼吁建立突发灾情或事故药品、医疗器械保障机制,终于成为现实。日前,安徽省食药监局、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安徽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下称《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对承储企业及储备品种选择、储备药品管理、调用管理、资金管理等进行规范,将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医药储备规模3000万
据《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披露,安徽省级医药储备规模暂定3000万元。主要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突发事故及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取“企业所有、政府补助、统一调度、有偿使用”的社会化储备模式,省级医药储备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弥补企业因承担省级医药省储备而发生的贷款利息、仓储保管及周转、药品过期报废等费用,并实行总量包干的专项补助资金。每年4月底前,省食药监局、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等部门制定省级医药储备品种及数量计划,下达给有关承储企业执行。
应急药械平时储存在企业
安徽省医药储备平时储存在有储备任务的医药企业,要求签订“省级医药储备责任书”,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通过GSP认证,供应及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应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在非灾情、疫情多发季节,每一品种不得低于该品种计划量的50%。
投机者将失去储备资格
为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储备企业“钻空子”搞投机取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况,将收回省级医药储备专项资金。即企业不能按要求完成储备或调运任务的;由于经营保管不当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企业发生变故不具备药品储备企业条件的;不能按时报送储备情况季度报表及年度工作报告的;发生其它不能履行储备任务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