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25.09.2014  05:19

  日前,省纪委监察厅出台《关于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及处理措施等。这是我省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促进全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三十条规定采取的重要举措。

  办法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落实作风建设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作风建设监督责任情况,以及遵守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存在问题查处和整改情况等。

  办法规定,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方法为自查自纠、专项检查、暗访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地区和单位,通过立即纠正、限时整改、跟踪督办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个人,综合运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处理;

  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领导的责任。

  办法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党组)、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梳理汇总半年和全年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向同级党委(党组)、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书面报告,重大问题随时报告。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改进监督检查工作方式方法,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