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据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今天上午,记者从安徽省高院获悉,12月16日起,正式启动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也就是说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实现了“同命同价”。
记者从文件上看到,安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主要任务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试点范围是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而此次适用标准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试点时间即从2019年12月16日起,正式启动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其中,截止2019年12月16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费用。
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奚兵说,此次试点意义重大,同命同价是时代的要求,在交通事故当中,过去实行农业和非农户口赔偿标准不一,特别是伤残赔偿金一项,城镇户口和农村的差距接近3倍,造成同命不同价的社会不公现象,其次各级法院在判决时也不好掌握。
奚兵算了两笔账,比如,按2018年安徽省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在对方全责的情况下,假设受害人45周岁,有一名14周岁孩子需要与受害人家属共同抚养,无其他被扶养人,无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农村标准的费用是422605元,城镇标准的费用是848095元。
如果案件涉及到人员死亡,农村的死亡赔偿金一年基数标准是 13996,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年的基数标准为12748。城镇的死亡赔偿金一年的基数标准是34393,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年的基数标准为21523。“相差很大,但是如果试点后,就是同一标准,可以拿到同样的赔偿金了。”
奚兵说,2018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实行)》的通知规定,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残/死亡,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以受害人户籍登记的住址作为判断城镇、农村居民的标准,户籍登记地属于城镇区划范围的,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能够举证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农村居民,其残疾/死亡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如何举证在城镇居住一年?什么样的证据符合标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这往往造成法官无所适从,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法官手中,甚至有截然相反的判决。”奚兵说,试点以后统一标准,就不太可能出现这样差异巨大的判决了。
同时,奚兵认为同命同价,赔偿标准统一也是时代的要求,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认为农业户口的生命就比城镇户口的人廉价。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 编辑:关子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