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寨”兵马俑到底侵权没 法律界说法不一
安徽“山寨”兵马俑
正方
“五千年文博园”景区的“兵马俑”是复制品、山寨品,且该景区还是国家级4A景区,门票不菲。用批量山寨兵马俑来牟利,是一种不正当行为。
反方
兵马俑的著作权早已经过期(现行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复制兵马俑不侵犯著作权。
最近,因为上千个兵马俑复制品,安徽太湖景区“五千年文博园”火了。围绕着“山寨兵马俑”是否侵权,各方人士展开讨论,安徽方面称“不侵权,没必要沟通”,而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法律顾问认为,该文博园的展览行为“违法无疑”。
维权
秦陵发《声明》“剑指”山寨兵马俑侵权
日前,网传有一片“山寨兵马俑群”出现在安徽太湖县一座名为“五千年文博园”的文化主题公园内。有报道称,该兵马俑群完全按照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原比例复制而成,“兵马俑身上斑驳残破的水泥以及部分破损露出了白色石膏胎体,让游人唏嘘不已。”
华商报记者在该文博园网站上看到,被质疑的“山寨兵马俑”位于该文博园一期景区“一梦千年”,宣传照片上,土黄色的“兵马俑”整齐排列,一座高台上是秦始皇的塑像。
2月9日,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在官网上发布声明称,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依法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享有名称权,并且对已注册商标(如:“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昨日,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法律顾问、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闫玉新表示:“我们希望通过发布《声明》来向海内外游客澄清这些‘山寨兵马俑’展览与秦陵博物院没有任何关系。发布《声明》也是对游客知情权的保护。”
面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声明,五千年文博园行政总监殷照平称,景区内的秦始皇塑像群并不是完全按照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复制而成。该景区也回应称“我们不侵权,没必要沟通。”
争议
是否侵权引热议法律界分两派
安徽的“兵马俑”是否构成侵权呢?网上形成泾渭分明的两种观点。认为构成侵权的说法是,“五千年文博园”景区的“兵马俑”是复制品、山寨品,且该景区还是国家级4A景区,门票不菲。批量山寨兵马俑来牟利,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知函认为,“文博园”修建“山寨兵马俑群”供游客参观,并以此盈利,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秦陵博物院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
与此相反的观点则认为,陕西方面对兵马俑并没有著作权,兵马俑的著作权早已经过期(现行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复制兵马俑本身,并不侵犯著作权。
安徽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韦国认为,太湖五千年文博园兵马俑不侵权,“第一,他们将历史文化遗迹或全人类文化遗产作为商标专用权进行注册,值得商榷;第二,从安徽太湖五千年文博园使用情况看,并没有把西安秦始皇帝陵博物馆申请的几类商标进行使用。复制了兵马俑,并不代表侵犯他的商标,这完全是两个概念。”韦国还认为,即使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看,也没有相关具体事实。
表态
秦陵博物院法律顾问列四大侵权理由
对此,闫玉新认为,安徽该文博园展览山寨兵马俑,“其行为违法无疑。”
一、违反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秦始皇兵马俑不是一般的文物,而是受《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的世界文化遗产。”其复制既未征得秦陵博物院的许可,又无专家进行工艺方面指导,复制品粗制滥造。这种复制行为是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不尊重,也违反了《公约》以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违反了《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建设、 旅游 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此处的“损害”不仅是对文物实体的损害,他认为还应包括对文物形象、文物无形价值的损害。“山寨兵马俑”由水泥、石膏等制造而成,工艺粗糙,显然是对文物形象和兵马俑无形价值的损害。
三、文物本身不受知识产权保护不意味不构成其他民事侵权
“即便文物本身不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该文博园的行为不构成其他民事侵权。”他认为,该文博园在门票上擅自使用“秦始皇兵马俑”的字样对外宣传,侵害了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的名称权。而且,秦陵博物院是“秦始皇帝陵”、“兵马俑”、“秦始皇兵马俑”、“秦俑”、“铜车马”的商标所有权人,该文博园对上述商标的不当使用必然构成商标侵权。此外,秦陵博物院对自行摄制制作的图片、视频资料乃至文字说明都享有著作权,安徽文博园的不当使用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
四、构成不正当竞争
“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自1979年便开始对外展览,在世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安徽文博园在主观上存在搭他人便车的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市场混淆,损害了秦陵博物院的合法权益。”闫玉新说。另外,文博园与秦陵博物院同处旅游行业,其行为破坏了秦陵博物院在旅游业的竞争优势,侵占了秦陵博物院的旅游市场份额,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此事件,闫玉新表示:“目前正在搜集证据论证,不排除起诉的可能。”
专家观点
制止“山寨”行为已有法可依
“山寨兵马俑”“山寨圆明园”……“山寨”文物层出不穷,有观点认为,这和文物保护法不完备也有一定关系。
不过,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认为,2003年7月施行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山寨”行为已有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王浩公说,未经许可,对文物进行复制是违法行为,会产生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上,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在民事侵权方面,秦陵博物院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