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01.10.2016  19:04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15种行为将会被禁止,违者不仅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还将面临高额罚款。9月30日上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将水源保护的区域从城乡扩展到农村地区,并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前安徽省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名称为《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新的条例实施后,旧的条例将自动废止。新条例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已不再局限于“城镇”,而是扩大为“城乡”地区。条例适用范围的扩展在具体条文中也有体现,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同时,提出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条例加大了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较现行条例,修改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生产生活的禁止行为,增加了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性取土和采砂、规模化畜禽养殖、船舶停靠等对饮用水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禁止行为。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共有15种行为被禁止,违者不仅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还将面临少则2000元以上,多则50万元的罚款。

  对于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要设有明显的标志。条例规定,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生活生产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违者将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还应当公开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