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4日中国国土资源报头版:安徽出台地灾易发区村民建房规定

24.06.2014  11:16
          本报讯 (记者 洪曙光 通讯员 王飞)为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村民建房管理,安徽省人民政府近日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下发《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举意味着,安徽地灾易发区村民建房将有规可依。
       
        《规定》明确了农村禁止建房区域,包括: 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 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 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 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 生态环境脆弱的。
       
        《规定》指出,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灾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灾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灾危险区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地灾易发区村民建房用地。地灾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地灾防治规划时,应当进行地灾危险性评估,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的范围、地灾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 地灾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保障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土地整治与地灾防治相结合,兼顾地灾隐患点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村民安置等,统筹安排物资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