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10.12.2015  17:07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81号)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去年新的安全生产法修订之后,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合肥实际,立足于新安全生产法原则,但又严于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初步归纳有三个特点,一是具有指导性,在安全发展型城市建设、安全专项资金设立、安全标准化、安全信息化、新闻媒体等安全公益宣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诚信和黑名单管理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二是具有针对性,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告知、户外广告等设施安全、出租发包厂房、设施设备和项目安全、产权变更过程安全、地下管网安全、现场交叉作业管理、建筑劳务分包安全、危险区域建设项目限制、及时抢救伤员等有具体要求;三是具有可操作性,安监局综合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监管的行业或部门职责、乡镇街道园区安全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主要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隐患排查治理具体要求、事故处置抢救和现场救援指挥等有着明确内容。

责任编辑: 季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