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22.04.2016 17:19
本文来源: 教育厅
皖教秘科〔2016〕19号
各普通本科高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5〕1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省教育厅没有组织也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学位证书统一印制工作。高校自主设计、印制学位证书过程中选择的合作企业或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相关管理规定。
二、要高度重视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的调整和新版证书的首次颁发工作,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制定本校的具体实施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和学位证书颁发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确保稳步实施。
三、高校首次自主设计、印制的新版学位证书及其以后进行的设计调整,均要在学位证书正式颁发前,将学位证书的样式报至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
联系人:张晓璐,电话:0551-62815137,邮箱:[email protected]。
安徽省教育厅
2016年4月6日
本文来源: 教育厅
22.04.2016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