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的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工作是人大各项工作的基础。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工作,不断推动代表工作与时俱进。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省人大代表作用,现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维护代表法定权利
1.支持代表在会议期间依法行使职权。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丰富代表审议方式,鼓励代表畅所欲言。重视代表审议意见的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认真汇总整理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坚持差额选举原则,维护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
2.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责任制,促进代表闭会期间提出建议及其办理工作的常态化,将闭会期间和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一并纳入对办理单位的效能考核体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专题汇报。每年选择部分代表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及相关工作机构重点督办,代表建议及答复向社会公开,推动代表建议办理从“答复满意”向“结果满意”转变。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定期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3.保障代表知情权、知政权。省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机关网站和电子邮箱等,及时公布常委会重要工作计划和工作信息、重要工作报告和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等。要协调省“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及时向省人大代表通报相关情况信息,寄送相关工作资料。坚持每年至少一次的重要情况通报会制度,邀请省人民政府向代表通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4.落实代表司法保护权。维护代表执行职务的司法保护等各项保障措施,依法查处阻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对代表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二、不断提高代表整体素质
5.增强代表培训实效。进一步健全培训制度,夯实代表履职基础。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每届代表学习培训规划,代表联络机构根据规划安排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或者指导选举单位开展代表培训工作,对新当选代表及时开展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基础知识为主的初任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履职学习和专题学习。代表集中视察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代表原选举单位应组织代表进行相关培训或学习。积极推进代表远程培训学习平台建设,扩大代表学习培训的覆盖面,在抓好全员培训的同时更加注重基层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和议政水平。
6.推进代表小组建设。省人大代表都应编入代表小组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省直单位的代表还应编入相应的省直专业代表小组参加活动。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和代表原选举单位要继续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和建设的指导,促进代表小组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实现代表小组活动有场所、有制度、有计划、有保障、有档案、有实效的“六有”建设目标,切实发挥其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载体和平台作用。要切实改进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使代表小组活动与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有机结合,与会议期间代表审议有关报告、提出议案建议紧密衔接。
7.协助把好代表“入口关”。换届时,指导各选举单位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把好代表“入口关”。特别是在连任代表的提名上,要注重对代表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群众基础等方面的要求和履职情况评价。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依法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
三、促进国家机关与代表的联系
8.完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定向结对联系省人大代表,并采取多种方式密切与原选举单位基层代表的联系,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定向联系基层代表小组,并每年至少参加该小组活动一次;每月安排一次代表接待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提出约见意愿的代表;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例会前,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结合征求对常委会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分片集中走访省人大代表。
9.扩大代表对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根据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安排代表列席会议,基层省人大代表每届至少列席常委会会议一次;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和重要活动情况,征求代表对常委会工作和法规草案的意见;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开展的工作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建议督办、专题询问等活动应当邀请代表参加。
10.健全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制度。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做好专业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密切与代表的联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有关代表参加的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听取代表意见。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综合办事机构每年度联系代表情况书面交代表工作机构汇总后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11.促进“一府两院”同代表的联系。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代表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省人民政府研究出台重大工程项目或者涉及民生的重大举措应当听取省人大代表意见。代表依法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联系和安排,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促进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12.建立代表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认真贯彻执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拓宽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和渠道,完善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和措施,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13.搭建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立足基层,依托代表小组活动室建立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代表选举单位要加强对省人大代表小组的指导和服务,因地制宜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场所,为代表联系群众提供良好的工作平台;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通过网络平台服务代表履职、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推进代表联系群众的网络平台建设,依托安徽人大门户网站公开代表基本信息。
14.设立群众联系点。代表小组应当在原选举单位所属行政区域设立联系点,直接听取群众意见;代表小组应每年定期组织集体接待群众活动,接待群众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接待的代表名单和联系方式应当提前公布。
15.建立反映群众意见的处理反馈机制。代表应当充分了解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认真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并与执行代表职务紧密结合起来。代表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研究整理,根据实际情况,以多种方式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原选举单位提出,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人民群众反馈。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五、健全代表履职保障机制
16.完善代表履职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为代表履职服务机制,推进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建设,进一步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加强对选举单位的省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工作指导,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17.强化代表活动保障机制。代表的活动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逐步提高代表活动经费标准;建立代表履职补助制度,并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给予适当补贴。代表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18.加强代表工作宣传报道。每年4月开展以代表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月活动;组织新闻媒体办好《代表问政》专栏,跟踪报道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刊发重点督办建议结果;积极宣传代表依法履职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支持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氛围。促进代表所在单位支持代表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健全代表管理监督机制
19.增强代表法治观念。引导代表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捍卫法律尊严。严格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并将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谋取私利,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20.推行代表述职制度。进一步加强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逐步推行代表述职制度,代表应当定期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行代表职务情况,并接受评议。
21.完善代表履职档案。进一步规范代表履职档案,准确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并逐步向社会公开。代表在任期内的履职情况作为换届连任提名人选的重要依据。
22.健全代表退出机制。代表不能正常依法履职的,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具原代表性的,或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应当及时履行辞去代表职务的法定程序;代表存在法定终止代表资格或暂停行使代表职务情形的,应当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或暂停行使代表职务;代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犯罪事实已查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