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41天后,宿州男子竟“收”到法院裁定书

13.06.2016  21:03

今年63岁的廖广友和妻子龚文萍,是宿州市房管局退休职工。两人的独子廖磊,是宿州市供电局职工。2012年11月7日,廖磊因为肝病去世。30多天后,没等廖广友从丧子之痛中走出来,一个陌生男子找到他们称廖磊生前向高某借了十万块钱,并出具了一张借条。

“我们觉得有点奇怪,我儿子不缺钱,也没听说过他向谁借钱。但是人家有借条,我们就想不能让人说,人不在了就赖帐。”5月21日,接受掌中安徽记者采访时,廖广友吐露自己当时的想法。

“不过,因为儿子去世买公墓、火化费用,加上住院抢救费,我们手头上不够10万现钱了。后来,我找了房管局的法律顾问咨询,对方告诉我,死者如果有遗产,就从遗产中偿还,利息国家有规定。当时,省局有一笔抚恤金还没发下来,我儿子在单位的遗产还没到位,我就想等定下来再还钱。”廖广友说,还钱的事情,就这样耽搁了下来。

接下来,让廖广友夫妇没想到的是,因为这件事,此后他们陷入长达三年多的官司中,身心俱疲。

去世41天后,竟收到法院裁定书

据廖广友介绍,2012年12月18日,他签收了一份宿州市埇桥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是高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廖磊”的一辆本田轿车,获得支持后,埇桥区法院便给“被申请人廖磊”下了这份民事裁定书。

“我儿子11月9日就去世了,你给他下什么裁定书?”提及这份裁定书,廖广友认为: “给死人下裁定书,简直是荒谬,法院有这样办案的吗?”对此,2016年5月24日上午,记者赶赴宿州市埇桥区法院进行采访。

得知来意,该院院长凤良龙表示,“这个事情,的确是我们办案过程中的疏忽,不过已经处理好了。我正在开会,我让纪检赵组长详细介绍情况。”随后,该院纪检组长赵礼俭和研究室尹主任接待了记者。

谈及给“廖磊”下民事裁定书一事,赵组长坦承,“的确是工作不细致。当事法官是原立案庭副庭长陈某某,后来据我找他了解情况,他解释说,由于原告没有主动说,廖磊是否死亡,自己当时不知情。不过后来,我们也撤销了这个裁定。”

诉状瑕疵一堆,司法鉴定漏洞百出

2012年12月28日,高某向埇桥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法院给廖广友下达了立案通知书。“诉状上把我和我老伴,还有小孙女,一同列为被告。注明我是1953年4月生,却把我身份证号写成我儿子廖磊的。把我小孙女,写成男性。”廖广友表示: “诉状中的被告姓名和身份证不一致,可以立案吗?区法院通知我出庭,这符合立案程序吗?”

结合之前发现的种种异常,廖广友夫妇对于这份债务产生了怀疑,便提出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接下来,一份出自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让人大跌眼镜。

“鉴定报告的‘声明’页面,注明了‘共3页第1页’的字样,但接着往下翻阅,则没有标明页码,再往后翻一页又出现了‘共3页第2页’的字样。接着第3页也有了。受理日期标的是‘2013年3月22日’,鉴定日期却是‘2013年3月7日’,而文稿印制时间竟然标成‘2012年3月24日’。”廖广友所讲述的情形,记者在这份鉴定意见书中,一一得到了印证。

对于上述瑕疵,埇桥区法院纪检组长赵礼俭并不讳言,“确实有这些错误,主要是技术室相关人员工作态度不严谨导致的。”

错列被告,认定违法

在廖广友的质疑声中,2013年7月9日,埇桥区法院技术室退还了预收的5000元鉴定费。

2013年10月25日,埇桥区法院下达了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廖广友、龚文萍、丁舞(化名)在廖磊遗产的范围内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中国人民 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

对此判决让廖广友感到诧异,“廖磊的法定继承人是佳佳(化名,廖磊女儿),而丁舞(化名)是佳佳的法定代理人,她与廖磊离婚近两年了,竟然做了被告。法院硬是把她做为被告,是什么意思?”2013年11月11日,廖广友夫妇上诉至宿州市中院。2014年1月16日,宿州市中院裁定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佳佳作为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而将丁舞列为被告,并判决丁舞在继承廖磊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区法院原民事判决。

宁愿违反法定程序,也要将丁舞列为被告,主审法官到底是出于什么想法?对此,赵礼俭告诉记者,“我们也问过主审赵法官,他是这样解释的:老人觉得小孙女还是未成年人,将她列为被告,怕对孩子产生不好影响,所以就把孩子母亲列为了被告。”

违反办案纪律,三人遭通报批评

既然廖广友反映的问题属实,那么相关办案人员又该如何处理呢?据赵礼俭介绍,纪检部门发现情况属实后准备让三名办案人员当面向廖广友道歉,但遭到对方拒绝,后来只得按要求通报批评。

在记者的要求下,赵组长找出了这份名为“关于对陈某某、赵某某违反办案纪律和武某未认真履职问题的通报”,文件对三人的过错予以确认,落款时间为2015年11月6日。

通报中说:原立案庭副庭长陈某某未对被申请人情况进行了解核查,造成对已经死亡的被申请人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调解中心主任赵某某将原告起诉的一名未成年被告变更为法定代理人,并判决该法定代理人与其他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原技术室主任武某在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在受理鉴定时间与作出鉴定结论时间前后矛盾和鉴定报告页码混乱问题均未发现。

通报称:陈某某、赵某某两同志在办理案件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武某同志在本职工作中,履职不到位。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三同志予以通报批评。

写错执行通知书,冻结帐户

事情发展到此,争议远没有结束。中院发回重审后,2015年8月29日,埇桥区法院作出第005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高某不服提起上诉。

2016年1月14日,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撤销00504-1号民事判决,判决廖广友、龚文萍及佳佳在继承廖磊遗产的范围内偿还高某借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分段计算)。

4月3日,没等来遗产继承,廖广友却发现了一件蹊跷的事。“我去银行取款缴煤气费,发现银行卡提不出钱。”4月29日下午,快递员给廖广友送来了一份《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中写有“...立即履行第0050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helliphellip”。

仔细翻看文件,廖广友和妻子发觉不对劲,“第005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是‘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当时是我方胜诉啊。这份执行通知书是不是送错人了?”

“想到银行卡取不出钱,我这才恍然大悟,法院早就冻结了我的帐户。你竟然依据我胜诉的判决书,冻结我的账户!遗产还没继承,你凭什么冻结我的账户?”廖广友随即找法院理论。“当时一个经办人说是写漏了。我要求撤销,他们叫我写个执行异议申请,我没写。不过,当天下午我接到电话,说已经解封了我的账户。”

就此事,赵礼俭向记者解释说,“执行通知书是一个书记员经办的,确实写错了,他自己也承认了。很快,法院就把廖老的账户解封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案件一波三折,廖磊身后遗产至今仍未完成继承手续。加上执行通知书的风波,这起债务纠纷依旧无法落下帷幕。

截止发稿前,记者获悉,5月底,廖广友夫妇已经向省高院进行申诉,请求查明错误,追究责任。

这起一波三折的债务纠纷,到底谁是谁非?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