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老汉打伤原儿媳的男友 被判赔偿6000多元获刑1年
夫妻离婚后,如果一方提出探望子女,符合法律规定的,另一方应予协助,而不能大打出手。
小红与杨某原来是夫妻关系,并生育一个孩子,后来因为多种原因,两人选择了离婚。离婚后孩子随父亲杨某 生活 ,而小红新结交了男友段某。
2015年2月份的一天,小红想去探望孩子,段某驾车送她来到位于颍上县某村的前夫杨某家。到了家门口,小红下车,段某坐在车内等候。但是,探望中,小红与杨某的父亲杨某某发生口角,并被杨某某等人殴打。
段某看到女友被打,连忙下车前去劝阻。杨某某看到段某更是恼怒,双方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撕打。突然,杨某某拿起一根木棍,朝着段某的腰部打击,导致段某受伤。
段某受伤后,住院42天,支付医疗费24000多元。司法鉴定的意见为:段某被损伤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术后遗留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段某的后续医疗费用大约需要12000元。杨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杨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段某又要求民事赔偿。法院确认原告段某因被告杨某某致伤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合计为6000多元,原告的该物质损失均应由被告杨某某承担。最终,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某赔偿段某6000多元。
说法
本案中,双方因探望起争执,那么什么是探望权呢?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 刘越越 通讯员 李斌 实习生 田周群)
原标题:打伤原儿媳的男友 颍上一老人获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