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坚持“四个列入”推动城市民族工作深入开展
马鞍山市创新思路,完善机制,强化举措,坚持做到“四个列入”,推动城市民族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一是坚持把“民族团结进步”列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复评过程中,印发创建测评体系任务分解表,把“民族团结进步”作为测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做好涉民族因素维稳工作等量化举措,积极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开展。
二是坚持把城市民族工作列入各级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区)均成立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初制定城市民族工作方案,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各县(区)、街道、社区年度重点工作,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有措施;市、县(区)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议专题听取城市民族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确定下步工作重点;街道和社区将辖区民族工作列入日常计划,定期开会研究,定期开展检查,定期抓好落实。
三是坚持把城市民族工作列入各级综治工作目标和管理考评内容。健全民族工作网络,民族较聚居社区均成立民族工作联络站,在市、县(区)、街道三级城市民族工作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落实民族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每季度市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召开1次维稳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形势,并对民族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将城市民族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是坚持把城市民族政策法规和基本知识列入党政干部培训课程。在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主体班开设党的民族理论政策课程,进一步增强各级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每年至少举办1次全市民族宗教干部培训班,提高法制意识和依法管理水平;定期组织基层和民族工作部门干部赴实地参观见学,不断提升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