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清理完成

02.12.2014  22:35

  12月1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新一轮地方性法规梳理和省政府规章清理日前完成,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废止3部、修改11部、列入立法计划全面修订31部地方性法规,占地方性法规总数的27.4%;废止21部、修改13部、列入立法计划全面修订13部省政府规章,占省政府规章总数的27.5%。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重大改革要做到于法有据,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此次法规规章清理适应我省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对与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的,该修改的予以修改,该废止的予以废止,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渔业管理为例,我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将水生植物覆盖率高的水域人工养殖面积放宽审核权,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下放给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此次规章清理决定对我省《渔业法实施办法》有关条文作相应修改。

  一些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过时超龄”法规规章,如《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处罚办法》《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等,将予以废止。清理过程中遇有社会影响较大、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对涉及民生的《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作出修改决定。本着尊重驾驶人自由选择权利的精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强制办理交通安全信息卡的内容将被取消。

  此次地方性法规梳理和规章清理历时半年,梳理清理范围涵盖自1979年至2013年底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现行有效的164部地方性法规,以及1982年至2013年底省政府发布现行有效的171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