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院圆满执结规模最大的一起异地执行案件

17.06.2015  18:12
 

  安徽法院网讯    跨地区执行,往返520余公里,200余名公安、法院干警,60余名拆卸工人,41辆保障车,首次使用远程执行指挥系统……诸多的标签,让此次设备强制交付执行案成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乃至全省法院系统规模最大的一起异地执行案件。

  2015年5月21日16点15分,随着最后一辆运输机械设备的货车缓缓驶离执行现场大门,执行组成员们都长长地呼出一口气,十个小时执行现场的紧张气氛终于慢慢缓和下来。来不及休息,等不了庆贺,执行小组和当地有关部门立即驱车护送运输车队驶往利辛县高速入口。至此,合肥中院最大的一起异地执行案件顺利执结,取得了丰硕成果。

  起因:借款纠纷引发诉讼

  2011年8月25日,合肥市某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窗公司)与合肥某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实际借款金额以贷款公司付款凭证或门窗公司出具的借据为准,月利率1.6%,按月结息,借款期自2011年8月25日至2012年2月25日,实际期限自发放贷款之日起计算,借款专用于流动资金,否则违约,借款期限届满,门窗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等内容。某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公司)、韩某琴、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某某、韩某立、刘某、刘某卿、刘某淞作为担保人在该份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同日,贷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门窗公司支付了出借款300万元。门窗公司在支付了2011年8月25日至10月25日的利息后,未再支付任何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没有归还借款本息。因此,贷款公司将门窗公司及担保人一起诉至合肥中院,要求门窗公司支付借款本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同时担保人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即连带偿还门窗公司所欠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应支付的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给付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贷款公司撤回了对刘某贵、韩某琴、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某某、韩某立、刘某、刘某卿和刘某淞的起诉。

  合肥中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判决,门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贷款公司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48000元及律师费用102000元;一次性支付自2011年11月26日起以3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玻璃公司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贷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难题:当事人借故拒不履行

  该案宣判后,门窗公司和玻璃公司没有按照判决的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贷款公司遂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2012年9月26日,合肥中院对该案进行立案执行。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分析时查明,虽然门窗公司和玻璃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同,但两公司幕后负责人均为同一人刘某,且门窗公司因涉及多起系列执行案件,土地、房产均被抵押和查封,刘某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判决结果,玻璃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决定对其进行执行,以清偿门窗公司所欠债务。

  为了快速推进该案执行工作,承办法官先后十余次前往玻璃公司所在地利辛县,实地查看该公司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经走访调查发现,该公司并没有办理土地和房产手续,且因种种原因于2012年停产,厂区除了一栋被查封的综合楼和三栋未建成的生产车间外,只有生产玻璃的机械设备可供执行。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诉讼保全裁定,查封了玻璃公司三套机械设备,并制作了查封财产笔录和清单。

  在执行过程中,刘某以办理土地证、愿意被拘留、私下和解等为由进行拖延,但迟迟不履行。2013年4月,合肥中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查封的三套机械设备进行清查评估,并于12月作出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玻璃公司的三套机械设备。因第一次拍卖流拍,申请人贷款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愿意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以物抵债。2014年6月,合肥中院作出裁定,将三套设备以拍卖保留价交付贷款公司抵偿债务,并将执行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依然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多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交付上述机器设备。2015年4月7日,合肥中院在现场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上述设备交付申请执行人,到期仍不履行,将强制执行。

  突破:4次主动出击促成两地联手

  一边是当事人迫切的维权需求,一边是“努力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铮铮誓言,合肥中院高度重视该案执行工作。今年以来,该院负责人先后4次亲自带领执行法官赶赴利辛县,与当地党委、政府、法院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就该案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以及需要协助事项进行了坦诚磋商,并得到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

  与此同时,合肥中院向省高院提出跨辖区强制执行申请,并着手制定设备强迁执行预案,经过多次审议,数易其稿,形成最终预案。

  这份执行预案长达18页,十分详尽,包括案情简介、执行时间、地点、事项、人员职责、申请人职责、协助单位协助事项、执行流程、注意事项和纪律要求等10个方面内容。根据预案要求,合肥中院成立强制执行指挥部,并将人员划分为外围警戒组、执行实施组、突发事件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和技术保障组,明确各组和个人工作职责,实行“分组到人,责任到人”工作制,确保执行工作取得实效。

  5月18日,合肥中院召开强制执行动员会。对执行具体工作进行部署。

  20日中午12点40分,来自该市法院的63名法警和16名执行干警整装待发。12点52分,随着一声令下,11辆警车依次驶离法院大门,开赴利辛县。经过近3个小时的路程,执行局和法警支队一行来到利辛县。顾不上休息,16点30分,执行组负责人在宾馆会议室,与利辛县政法委、公安局、法院、劳动监察大队、工业园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人再次召开会议,落实第二天执行行动具体工作和人员职责,双方就执行和协助执行的具体问题进一步达成共识,一切准备就绪。

  现场:10个小时的坚守取得胜利

  5月21日早上6点28分,随着出发令下,全体人员迅速上车,伴随着长鸣的警笛声,11辆警车依次驶往执行现场——利辛县工业园区玻璃公司。

  与此同时,利辛县政法委、公安局、法院、工业园区管委会、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协助执行人员也赶往现场,申请执行人的施工车辆和工作人员准备就绪。整个执行行动共出动41辆保障用车,法院、公安200余名干警,60余名施工人员。

  6点41分,执行人员到达现场,看守厂区的门卫见状立即用锁链将工厂大门的伸缩门锁住,几个不明身份的人挡住大门入口,以讨要工资为名,阻拦执行人员进入厂区。经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这些人并不在欠薪花名册上。法警上前将两名阻碍执行人员强制带离现场,有力打击妨碍执行的行为,提振司法威慑力,从而保障整个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

  6点55,执行人员在指定位置张贴合肥中院强制执行公告,在当地管委会两名工作人员见证下,执行人员剪断门锁,顺利突破厂区大门,大吊车、运输车、铲车、警车等41辆保障车辆及200余名工作人员迅速到达预先设定的指定位置,各小组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各就各位。7时许,执行人员破锁打开生产车间大门,执行实施组进入中心执行现场,法警迅速对即将执行的三台设备设置警戒线。所有拆卸、搬运工人凭“出入证”进入,并要求只能在警戒线内作业,警戒线外不属于执行范围的物品,不得随意挪动。

  7点30分,所有人员到位后,强迁执行行动正式拉开序幕。执行实施组6名执行人员分3组分别负责监督、指导、调度。大吊车、铲车忙碌的转动、吊运。运输车来回地穿梭……中心现场在高速运转,快马加鞭。

  由于厂区长时间停产,车间内铺满了灰尘和杨絮,伴随着作业车辆来回行驶,整个封闭的车间内扬起一层灰尘和杨絮,呛得人睁不开眼。加之加之车间断电,用来发电的发电机马达轰鸣,切割机、吊车、平板车作业的声音,震耳欲聋。

  上午8点44分,车间传来好消息,第一台机械设备在管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被吊运至货车上;11点30分,第二台设备被吊运至货车上。

  执行进展异常顺利,而另一边厂区大门却遭受巨大压力。从早上8点开始,陆续有30余名以讨要工资为名的群众聚集到大门口,采取围观、冲撞警戒线等方式,试图阻碍执行工作。11点半左右,经过法警和当地公安的合力劝解,现场围观群众自行离开。

  由于最后一台机械设备机构复杂,体型巨大,30余名工人同时进行拆卸作业,花费了近7个半小时才完成整台机械设备的拆卸和搬运工作。15点30分,三台强制交付的机器设备全部被装运至4台巨型平板车上。原本需要两天才能完成的作业,仅用十个小时全部完成,执行实施工作结束。

  而此时,现场指挥中心再次收到厂区大门警戒组的报告,14点20分,又有近30名以讨要工资为名的群众聚集到大门口,采取围观、冲撞警戒线、堵路等方式,试图阻碍运输设备的货车。得知这一情况后,现场指挥一边要求对所有车辆进行编组排列,等候命令依次行驶出厂,一边与当地公安机关对接请求协助。经过当地公安和执行法警的共同努力,现场局面很快得到控制。

  16点13分,第一台吊车缓缓驶离厂区,16点15分,最后一辆运输机械设备的货车缓缓驶离大门。为确保运输车队的安全,执行组决定护送车队驶入高速公路。16点28分,车队成功驶入高速,这标志着此次执行行动获得圆满成功。

  特写:首次使用远程执行指挥系统

  远程执行指挥系统由执行指挥中心与执行单兵系统共同组成,是指集3G通信、计算机网络,以及音视频处理于一体的便携式执行系统。它具有跨地区实时互动、音视频信息实时采集、远程集中联动指挥,以及全程定位跟踪等功能,能够使法院的案件执行工作更加高效和便捷。

  在此次执行行动中,合肥中院首次尝试使用远程执行指挥及单兵系统。当天,指挥组安排4名执行人员携带执行单兵设备,分赴厂区大门、车间大门、执行现场和厂区周围等地,通过摄像机镜头,记录下执行现场全貌。

  上午8点07分,现场指挥通过执行指挥车与四路单兵成功取得联系,在一一下达指令后,四路单兵均正确反馈信息。9点32分,单兵系统摄像机采集的画面数据与合肥中院执行指挥中心成功连接,此时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画面被准确无误地传送至执行指挥中心LED大屏,同时执行指挥中心同步保存现场画面,总指挥在合肥中院通过LED大屏观看执行现场实时情况,并通过3G网络对讲机与执行现场取得联系,现场指挥通过单兵系统报告了执行进度和遇到的困难,指挥部随即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实现了实时跟踪和远程指挥。

  远程执行指挥及单兵系统的成功尝试,标志着继执行指挥中心、司法查控网之后,合肥中院在执行工作信息化上又迈上新的步伐。“随着远程执行指挥系统的不断完善,能更好地发挥执行人员在执行任务中的协同作战能力,也能进一步提高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确保执行高效与公正”魏竹梅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介绍说。

  声音:合肥法院很给力

  此次执行行动取得圆满成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维护了司法权威,得到了协助单位和当事人的一致赞许。

  “此次行动任务繁重,目标明确,我们要按照双方约定的协助内容,做好本职工作,履行好各自职责,极力配合好合肥中院这次执行工作,确保行动取得成功。”利辛县委政法委负责人在最后一次协调会上作出明确要求。

  “合肥中院执行我的三套设备,通过了评估、公示、拍卖及裁定,程序合法,我无话可讲。”被执行人刘某通过短信对承办法官这样说。

  “合肥中院真的非常给力,我们的案子执行标的额不大,是一件很普通的案件,但我们没想到合肥中院能投入这么多人力和物力,帮助我们把机械设备强迁出去,及时挽回了公司的损失,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贷款公司董事长在执行后如是说。

  结语:我们一直在路上

  “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困扰司法工作的一项痼疾。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效率不高等问题,往往成为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重重障碍。

  合肥中院认真对待每一件执行案件。在执行阶段,尽管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执行法官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诸多努力,但有时候很可能收效甚微,而很多当事人对此却并不知情,甚至会发出“为什么我的案子到现在还没执行好?”、“法官为什么不能执行他的财产”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回望近年来执行工作的发展历程,合肥中院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依托信息技术手段,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努力建设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便捷的执行指挥系统,以执行信息化建设破解“执行难”问题,推进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09年,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建立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机制的决定》,合肥中院与市公安局等22家单位建立协助执行工作机制。2011年,合肥中院实行分段集约执行机制,打破传统的“一人包案到底”的执行模式,破除原本依靠执行法官单兵作战,工作量大,随意性强,执行权力过于集中易滋生腐败等弊端,进行权力分离。2013年,合肥中院着手建设司法查控网,建立与银行、土地、房产等部门网络互联互通,实现了被执行人财产网上查询与控制,并于2014年4月正式投入使用,有效缓解当前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难寻和被执行财产难找的矛盾。紧接着,建立老赖日曝光机制,执行联动惩戒机制、执行指挥中心、远程执行指挥系统先后投入使用……这一系列措施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及时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