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国土局原局长贺平判处有期徒刑13年

02.07.2015  19:04

日前,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97368.2元、港币40000元、美元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贺平违规办理范桥铁矿转让及周集铁矿出让事项,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045306亿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予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属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底,该判决已经生效。

贺平,男,1963年8月5日出生,2000年8月至2013年11月先后任 安徽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管理处副处长、土地利用管理处副处长、土地利用管理处调研员,挂职滁州市定远县县委常委、副县长、矿产开发管理处调研员、安徽省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2013年11月22日,贺平因涉嫌受贿罪被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遵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审理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平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贺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没收受贿所得赃款。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同年6月上旬,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