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要求督查“领导批示”落实情况

06.09.2014  12:06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文,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的有令不行等问题提出要求。明确督查工作的三个方面,再提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配备一位负责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检查工作,以实现政令畅通。

      一些地方“选择性执行”重大决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重大决策抓落实的认识还有偏差、作风不够扎实;重布置、轻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时有发生;选择性执行、象征性落实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意见》明确了督促检查工作的三个方面,分别是就“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会议决定事项”以及“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为推动已出台政策措施落实,今年6月国务院启动全面大督查,主要任务是要突出抓好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

        要按规定时限报告重要工作进展

        《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一是限期报告制度。要按规定时限报告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二是调查复核制度。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开展实地调查复核。三是情况通报制度。要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四是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行为,要进行严肃追责。五是督查调研制度。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基层督查调研。

        选配厅官任省政府督查机构负责人

      《意见》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检查工作;政府秘书长和部门办公厅(室)主任要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

        要按照中央关于机构干部配备的有关规定,在不突破规定职数的前提下,统筹考虑选配厅局级干部担任省级政府督促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国务院各部门要明确承担督促检查职责的机构,配备得力干部。记者 岳菲菲

(责任编辑:刘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