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屈臣氏三里庵店60销售员罢工:喝水上厕所需签字
喝水、上厕所需主管签字同意,下班要开包接受检查……一系列近乎苛刻的规章,让进驻屈臣氏三里庵店的60多名品牌销售员们不堪忍受,闹起了罢工。今天上午,屈臣氏华东区公关负责人专程来到合肥,独家回应此事。
控诉
销售人员 难忍苛刻店规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屈臣氏三里庵店时,这里店门大关,门上贴着“内部调整 暂停营业”的告知。在门口,一直等在附近的品牌销售员们向记者控诉起这家屈臣氏门店的苛刻规章。
控诉一:强制卖自有品牌
这些品牌销售员并不是屈臣氏的员工,而是各品牌化妆品进驻在这里的,向顾客推销各自品牌的化妆品,是她们的本职工作,也是她们的唯一经济来源。然而,在屈臣氏三里庵店,销售员们却被要求“本末倒置”。“强制要求我们卖屈臣氏的自有品牌,金额每个人不一样,几百上千都有,达不到还要处罚。”一位促销员告诉记者,如果当天班次没有完成指定的屈臣氏自有品牌的销售任务,余下的任务将自动累加到下一个班次,“如果几个班次都没有完成,就会收到一张警告单,收到两张的话,就要我们直接走人。”
控诉二:推荐办理会员卡
除了自有品牌有任务外,每个销售员和专柜都被分派向顾客推销办理屈臣氏会员卡的任务,“每个专柜每天至少要办出去两张卡,周末更多,最少3张。”与自有品牌的销售任务一样,如果完不成任务的话,将向下累加,同时还将面临打扫卫生、抄写店规等处罚,最严重的就是开除走人。
控诉三:上厕所、打电话要申请
在该店新近执行的新规定中,有这样一条,不允许销售员在上班期间私自喝水、接电话,甚至上厕所,“每次需要提前向主管申请签字,获得同意后可以。”这让销售员们觉得难以接受,“感觉就跟坐牢一样,甚至比他们还不如。有时候急着上厕所,但主管在忙,就得等他忙完。”
控诉四:下班前要“搜包”
最让销售员们觉得难以接受的是,每天下班她们都要接受一次搜查,每个人随身携带的包都需要开包受检,大的包包更是要将东西全部倒出检查,如果她们拒绝接受检查,就不让她们离开。“感觉不是在这里上班,是来这里当小偷的。”有销售员告诉记者,她们也曾以侵犯隐私抗议,但并没有起到作用。
回应
反映基本属实 系店长个人行为
今天上午,屈臣氏华东区公关负责人徐小姐专程来到本报,就此事向记者进行详细解释。据介绍,5月9日三里庵店销售员们罢工的当天,区域负责人就从南京赶赴合肥与她们当面进行沟通,并展开内部调查。“从目前调查的情况看来,她们反映的部分问题确实存在。”徐小姐告诉记者,调查结束后,公司将对相关管理人员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回应一:严禁强行指定销售指标
徐小姐告诉记者,根据屈臣氏与第三方公司的合同约定,其中针对第三方员工的职责要求有清晰的指引及相应的规定,屈臣氏严禁强行要求第三方人员销售屈臣氏自有品牌的产品或会员卡,更不能设立任何指标要求。“销售员们反映的情况可能是这家店两位店长的个人行为,并不是公司的内部规定。”徐小姐称,为了防范这种情况的出现,公司总部设置了专门的部门定期到各门店进行检查和培训。
回应二:销售行业特性决定规章特殊
对于销售员们意见很大的苛刻规定,徐小姐表示,由于销售服务行业的特殊性,确实有一些相对特殊的规定。“店面、柜台都是开放的,销售的大多都是小件商品,因此会有防损规定。”徐小姐称,要求销售员打电话、上厕所登记并不是强制性的,只是建议销售员们配合,以便出现特殊情况时留作证明。
而至于搜包的规定,徐小姐称这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而建议销售员们采取的自愿配合自查,“因为销售员的包一般都和库房放在一起,为了以防万一,一般会建议销售员在离开时自己打开包接受检查。”徐小姐告诉记者,虽然这确实是公司的内部规定,但是从目前内部调查的情况来看,两位店长在具体实施时可能有方式方法不当的情况,以至于引发销售员的反感。
回应三:管理人员工作违规将受处理
徐小姐同时告诉记者,公司内部有专门的投诉渠道,销售员们可以通过该渠道反映情况,而不是采取这样的激烈方式。她承诺,三里庵店的管理人员工作确实存在违规,公司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希望销售员们能够尽快平静情绪,恢复上班。同时,虽然三里庵门店这几天处于歇业状态,但是并不影响持卡用户在全市甚至全国其他店面的正常使用。
律师
规章制度 并非由领导说了算
用人单位制定苛刻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者,是否只能逆来顺受呢?下班检查员工个人背包,用人单位此举是否违背了法律规定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随后采访了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侯鹏律师。
“公司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不能因为某个领导的喜好和意愿来确定,而应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侯鹏律师向记者介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对于公司要求下班检查员工个人背包一事,侯鹏律师表示,此举明显侵犯了员工的人身权利。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等情形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侯鹏律师提醒,劳动者合法权利遭到用人单位的侵害时,应及时向劳动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