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90后男子强奸并抢劫3名夜间独行女性 获刑14年

17.11.2014  13:44

90后青年孙某某专挑单独骑电动车的女性作为作案对象,采取用摩托车撞倒对方电动车的方式,两个月内抢劫、强奸作案3次,期间一周内作案两起。11 月16日,记者获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起抢劫、强奸案件,以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晚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骑一辆小架银灰色摩托车自双沟镇六里桥105国道附近尾随被害人李某某至双沟镇王庙行 政村邢大庄西南地,将骑电动车的李某某推倒,先殴打被害人,又将被害人拖至一河堤处实施强奸,后将被害人戒指、手镯及挎包抢走,挎包内有现金200余元、 银行卡、电费卡等物品。被告人孙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致被害人李某某轻微伤。同月27日晚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骑着一辆小架银灰色摩托车自双沟镇北下 105国道附近,尾随被害人张某到双沟镇王庙行政村丰庄南20米处小路边,将被害人张某骑的电动车蹬倒后,将被害人脖子上戴的白金项链抢走,又将被害人拖 至路边树林处欲实施强奸,因被害人反抗和其内心恐惧而未得逞,后将被害人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0多元和手机一部。被抢手机经估价价值440元;被抢 项链经估价价值725元。被告人孙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致被害人张某轻微伤。

另查明,2013年9月4日晚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骑着一辆小架银灰色摩托车自淝河集北中国石油加油站北300米处尾随被害人祁某某至松山纺织厂 南约50米处,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祁某某撞倒,欲抢被害人挎包,遭到被害人反抗时,孙某某殴打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挎包抢走。被抢挎包内有现金200余元、 手机一部、银行卡、身份证等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的手段强奸妇女,又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来源:市场星报  郑文慧 朱晓非 记者 曾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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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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