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台省内异地公贷实施细则

25.01.2015  11:44

  日前,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出台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实施细则(试行)》。细则仍明确为省内异地公积金在肥买房的单向使用,且使用过贷款者再申请贷款按二套房贷款计算,与商业贷款还清算一套房贷款不同。

  细则解读

  贷款对象:现户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在省内其它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购买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

  贷款条件:将原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一年的期限缩短为六个月(含)以上,并明确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此外,无论是购买一手还是二手房,所购买房屋必须未办理过住房贷款。

  贷款审查:已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这与商贷执行首套房认定新标准不同。家庭有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或第三套房贷款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