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15号文强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27.05.2014 16:48
本文来源: 新闻出版局
105号文、114号文和15号文等3个通知的题目基本相同,内容都是在财政税收、投资融资、资产管理、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安置、工商管理等方面从政策上支持文化单位体制改革,执行期限都是5年,时间先后衔接。每个通知都由两个规定组成,一个规定是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简称“转制规定”),另一个是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简称“发展规定”)。
15号文对之前的文件进行了修改调整和补充,大家在工作中谈论较多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明确支持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105号文和114号文只是说明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而15号文则明确提出要转企改制。转制规定的第一句就是:“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发展规定的第二十五条写明,“国有文化企业要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推进董事会、监事会建设,规范总会计师管理,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保留和延续对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等原有优惠政策,体现“早改革、早受益、多受益”的政策导向。
第三,明确提出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
第四,支持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两项缴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比以前的4%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5%之上更多缴纳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只是多缴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予扣除。
本文来源: 新闻出版局
27.05.2014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