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对夫妻开好房间后发卡片 联系嫖客组织安排女子卖淫

06.09.2016  19:04

一个只有初中文化,一个只有小学文化,阿丽、阿健夫妻俩在2014年时找到了一个“发财门道”:开好宾馆房间之后发卡片,组织介绍卖淫女为顾客提供服务,然后从中抽成。

但他们没想到是的,这条“财路”很快就断了。东窗事发后,两人因犯组织卖淫罪一审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各并处罚金两万元。

夫妻俩联系嫖客

安排女子卖淫

家住阜城的阿丽原本有着稳定的工作,2014年,她和丈夫阿健通过 微信 、电话等方式结识了卖淫女云云等三人。

然后,阿丽夫妻二人在阜城多个宾馆开房,之后通过往房间内塞小卡片和微信联系等方式,招揽嫖客。

需要服务的人联系他们后,阿丽和阿健就会安排云云等三名卖淫女子到指定的宾馆、房间从事卖淫活动。

自以为找到发财门路的阿丽夫妻一发不可收拾,在阜城多家宾馆通过类似手段,组织介绍卖淫违法行为,而不少宾馆经营者竟然没有察觉。

在严打黄赌毒的当下,阿丽他们的发财梦并没有延续多久。

几个月之后的一天晚上,界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阜阳市公安局的指令,对阜城宾馆进行治安检查,当场查获云云等三名女子,现场固定了她们从事非法卖淫活动的证据。

随后,幕后组织者阿丽、阿健浮出水面,并很快被警方刑事拘留。

后来,警方查明,阿丽、阿健和卖淫女子有着明确的约定:夫妻二人提供场所、联系嫖客,卖淫女的违法所得要给他们一定的提成。

事发后,云云交代,她通过微信认识了阿健,然后就被带去从事卖淫活动。

“有活时,他们会通知我。”云云表示,交易价格从300元到1000元不等,交易结束之后,她找到阿健或阿丽,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交提成,“一般是交三分之一”。

因犯组织卖淫罪

两人一审分别获刑

事发后,阿健并不承认组织云云等人从事卖淫活动。警方对一名卖淫女子的手机进行了电子证据检查,恢复曾经删除的短消息,显示有阿健指挥她从事卖淫活动的内容。

受市中院指定,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阿丽、阿健组织卖淫一案。

庭审中,被告人阿丽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她的辩护人认为阿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辩护人认为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阿丽的刑事责任。

和阿丽不同,阿健则辩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自己并没有参与,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他的辩护人认为,卖淫女的品行不端,与被告人阿健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应被采信。

针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云云等三位女子的证言与在卷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较为客观、真实,能够证实被告人阿健、阿丽组织她们卖淫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阿丽也予以承认。因此,三位卖淫女的证言应该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健、阿丽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他们的行为都构成了组织卖淫罪。阿健到案后拒不认罪、悔罪,应对其从重处罚。阿丽案发后主动到案,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界首市法院一审做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阿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阿丽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各并处罚金两万元。

说法

界首市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组织卖淫罪,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为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直接实施策划方案的具体行为。同时兼具招募、雇佣等行为,但是一般没有人数上的限制,组织即构成犯罪。

而本案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到的介绍卖淫罪以及引诱、容留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类似于一个中介,但并非卖淫集团的组织者。

此外,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上述罪名在构成要件和量刑上都有不同。具体到此案,卖淫女居住的房间是阿丽事先开好的,有嫖客联系时,是被告人具体安排的,卖淫的价位、卖淫所得应交纳的提成也是被告人事先规定的。综上,两人在卖淫女进行卖淫时,起着明显的组织、指挥作用,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原标题:夫妻俩联系嫖客 安排女子卖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