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兑现《潜山县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奖励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经发局:
为落实县政府《潜山县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2015]21号)文件精神,规范资金管理和操作程序,现就政策支持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我县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商贸服务业 ,建筑企业。
二、申报、审核程序
各企业对照政策条款,根据申报要求,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由开发区经发局或所在乡镇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信委)。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复审。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复审通过后,由县经信委会同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人行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在县财政局和县经信委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内容、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县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联合行文上报县政府审批。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报送
1、申报截止期限为2015年11月25日。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要通知辖区符合条件企业及时申报。
2、材料报送要求。企业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纸质材料一式二份,电子版一份。
四、申报条件及要求
政策第1条:工业企业采购本县工业企业产品金额(不含税,下同)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额的2%给予支持;商贸服务业企业采购本县工业企业产品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额的1%给予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县内投资项目,采购本县工业企业产品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额的2%给予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报说明:申报企业不受企业规模大小限制;关联企业之间相互采购产品以及采购水、电、水泥制品、混凝土、砖等产品,不享受本条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采购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申报发票清单;采购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政策第2条:对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组织中小微工业企业参加境内展销的,给予展位费全额支持,对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中小微工业企业参加境内展销的,给予展位费50%支持;进出口工业企业参加境外展销的,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再给予30%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一)境内展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县级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含全国行业协会)的参展通知复印件;
(5)展位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境外展
申报说明:进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所发生的展位费、不超过三名参展人员的往返交通费和国家规定标准的出国人员境外食宿补贴。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与展方签订的参展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政府部门的参展通知复印件;
(5)展位费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付款当月银行对帐单原件及复印件;
(6)展位费发票、往返机票复印件、参展人员护照、登机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
(7)参展照片(含有参展人员、标有公司名称的楣板及展会名称)原件及复印件;
(8)展方出具的展区位置确认图原件及复印件;
- 展方出具的展区位置确认图原件及复印件;
-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政策第2条:规上工业企业参加省、市名优地产品和老字号产品“五进”(进大型商场超市、主要宾馆酒店、高速服务区、机场车站和重点旅游景区等)活动、设立专区或专柜的,政策期内其场地租金给予50%的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申报说明:产品进商场超市类:指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类:指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车站指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汽车站、火车站,设立的销售专区(柜)面积不低于9平方米;旅游景区:指AAA以上景区。设立的销售专区(柜)面积不低于9平方米。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与“五进”活动场所签定的场地租赁协议;
(5)场地付款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6)专区(柜)在营业场所位置平面图和实景照片。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政策第3条:对2014年度工业“十强”、“二十佳”企业担保额给予1%的支持。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支付担保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5)担保公司担保额度的确认证明;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政策第3条:实行担保机构担保贷款贴费。县内担保机构为县内规上工业企业以3月底担保余额为基数、期限半年、新增的生产经营性贷款所发生的担保余额,按1%给予补贴。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各企业支付担保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5)金融办审核的证明材料;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政策第4条:给予规上工业企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以3月底贷款余额为基数、期限半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的新增贷款余额利息的25%支持。
申报说明:企业发生贷款利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的最高限;申报企业须是规上企业。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3月底贷款余额和9月底贷款余额相关证明材料;
(5)新增贷款合同、贷款借款凭证、利息结算凭证等复印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政策第5条:鼓励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企业由县政府派工作组进行工作指导,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证照过户等提供快捷、方便服务。对企业重组过程中新增的地方财力所得部分,全额支持。
企业因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等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上市过程中因对企业进行规范处理调整以往年度应税所得及评估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支持。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资料;
(5)并购重组协议、相关审计评估报告;
(6)重组企业实际发生的税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7)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政策第8条:鼓励全民创业。对政策期内进驻工业标准化厂房生产的企业,给予六个月租金60%的支持。
申报说明:
(1)企业租赁的工业标准化厂房含各园区标准化工业厂房、企业自有闲置标准化工业厂房。
(2)生产企业必须是工业企业,租赁必须满一年以上。县经济开发区内租金最高补助标准每平方米8元,源潭、梅城园区租金最高补助标准每平方米6元,其他乡镇园区内租金最高补助标准每平方米4元。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租赁标准化厂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支付厂房租金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其他事项
(一)形式审查。企业申报材料中发票、合同、付款凭证均应提供原件,经验证后退回。必要时由审计局或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
(二)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支持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例外原则。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不再执行本政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附:1.潜山县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支持申请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潜山县经信委 潜山县财政局 潜山县商务局
2015年11月2日
潜山县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支持申请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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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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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电 话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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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电 话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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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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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 | □工业企业 □商贸企业 □其它企业 | |||||||||||||||||||||||||
类 型 | □集体企业 □ 民营 企业 □其它企业 | |||||||||||||||||||||||||
2014年度财务状况 | 资产 |
| 负债总额 |
| 净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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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 |
| 上缴税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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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支持的 |
| 申报支持额 | 大写: 万元 | |||||||||||||||||||||||
开发区经发局或乡镇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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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意见(盖章) | ||||||||||||||||||||||||||
县政府意见(盖章) | ||||||||||||||||||||||||||
对弄虚作假,故意套取、骗取政策支持的或涉税违规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 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潜山县2015年支持工业发展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
根据《潜山县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2015]21号)文件精神,本企业保证递交的下列申报材料及其内容是真实的。 | ||||||||
材料名称 | 原件或复印件 | 份 数 | 每份页数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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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