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出台提高临时救助标准政策文件

10.08.2015  15:35

      文件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文件规定:1、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1300元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救助病种可比照各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病种,个人自费费用在3万元以上不受病种限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负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级救助:累计自费费用5000-10000元的(五保户),给予900元救助;累计自费费用10001-20000元的(低保户),给予1800元救助;累计自费费用20001-30000元的,给予2600元救助;累计自费费用30001-40000元的,给予3500元救助;累计自费费用40000以上的,给予4300元救助。3、低保家庭的子女或孤儿当年考上本科,家庭贫困的,给予1000元救助。




上报单位:蒙城县民政局
信息作者:吴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