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冯井镇上半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30.08.2016  08:34

      今年以来,为确保“十三五”开局之年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霍邱县冯井镇司法所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按照县司法局总体部署,积极配合县局相关业务股室及时开展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在上半年取得了阶段性初步成效。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稳步开展。年初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年度计划,为“七五”普法开好头、布好局。1月25日,组织开展了农民工法制宣传专题培训会活动。结合农历“3·15”传统庙会深入开展综治宣传工作。4月14日,在冯井镇中心校开展“送法进校园”青少年普法活动。5月10日,举办了全镇普法骨干培训会。5月18日,全力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好全县矿区社会治安集中整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5月23日,举办了全镇村支“两委”干部普法培训会。6月17日举办了2016年上半年农村家庭法律明白人培训会。5月26日上午,结合全镇召开“秸秆禁烧”工作阶段性会议有利契机,组织开展了我镇党委中心组集中学法活动。每季度司法所深入2个行政村开展“送法进村组”普法活动。6月19日,在我镇八里村安郢基督教堂开展“法律进教堂”普法宣传报告会活动。6月底,结合开展“两学一做”学教活动更新了镇法治之窗和法治宣传橱窗。6月15日,联合县法院周集法庭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及时收集汇总庭审登记表和意见反馈表,及时将活动图文信息上报至县局业务股室。

      二、人民调解工作取得长足发展。按照县局基层股业务要求,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逢重要节点当月开展两次纠纷排查活动,切实保证了土地确权期间矛盾纠纷及时调处。5月23日,为进一步提升服务群众满意度,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知识,及时调解基层民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镇举办了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截至目前,该镇各级调委会共计制作人民调解书面卷宗21件,上报人民调解现场好新闻1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取得突破,已受理办理司法确认案件3件。

      三、社矫安帮工作扎实开展。严格按照市局、县局相关规定,建立并完善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台账,规范制作卷宗资料。每月定期开展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拍摄活动照片,形成月度社矫简报并及时上报至县局社矫大队。严格规范开展手机定位巡查,每日登录定位系统全天候关注定位监管社区服刑人员动态。认真开展社区矫正影响评估工作,做好评估登记、资料保管工作。司法所依据县局规定,每月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暗访点验活动,切实掌握第一手矫正改造状态。截至现在,该所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人,解除社区矫正监管11人;接受县局任务指派,办理社区矫正影响评估数量12件(其中假释1件,审前评估11件),均按时上报至县局社矫大队;定期登录司法部外网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信息核查任务,新接收刑满释放人员10人,均按照一人一档标准建立了卷宗档案,并及时录入至内网系统;每月度按时上报本月度开展社区矫正暗访点验活动情况社矫简报。通过上述举措,切实强化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跟踪帮教,确保辖区社会和谐安定与稳定。

      四、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稳步实施。按照县法援中心任务安排,冯井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积极扎实推进落实民生工程法律援助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1月25日、4月14日、5月18日、6月19日分别开展农民工、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及宗教信仰人员等特殊群体权益维护专项活动。6月15日联合县法院周集法庭开展了法援案件公民旁听庭审活动;6月20日开展了上半年村级法律援助联络员培训活动。截至目前,该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共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6件,提前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目标;深化信息化应用,对于法律咨询进行了实时录入内网系统,与纸质登记保持一致;开展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宣传活动8场次,悬挂条幅标语12条,出动巡逻宣传车20余车次,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物品350余份,解答群众来访来电法律咨询500人次。通过开展上述活动稳步扎实推进法律援助民生工程。

      五、所务综合工作规范开展。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效能建设制度以及县局系列管理制度规定。保持所容所貌、办公场所干净卫生。依据县局新闻宣传奖惩制度规定,及时完成月度原创信息的编辑、上报和投稿发布。截至当前,该司法所已在各大新闻网、政府官网及省司法厅、市司法局政法内网投稿采用发布共计120余篇原创业务信息(其中:被司法部机关官网采用1篇、司法部《司法所工作》杂志采用1篇、《皖西日报》报刊采用2篇、省司法厅政法内网采用2篇、市司法局政法内网采用5篇、安徽长安网采用2篇、六安长安网采用14篇),已累计获得新闻宣传奖励考核分6.2分。在下半年中,该司法所将继续扎实开展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完成年度任务目标。

( 来源:霍邱县冯井镇司法所  作者:董联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