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区修改医疗救助办法,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06.05.2015 19:40
本文来源: 安徽省民政厅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颍州区医疗救助工作现状,颍州区民政局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对现行《颍州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标准,更大程度缓解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际困难。
一是将城乡低保对象住院且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规定用药目录、诊疗项目之内产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由原来按60%救助提高到70%;二是将城乡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由4000提高到5000元。新修改的《颍州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5月1日起实施。
上报单位:颍州区民政局
信息作者:郭长青 储志明
本文来源: 安徽省民政厅
06.05.2015 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