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加强“放心粮油”质量抽样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皖粮行〔2014〕34号),省局“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放心粮油”质量抽样检测工作方案(附后),现就“放心粮油”质量抽样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加强质量抽样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放心粮油”质量抽样检测工作是对“放心粮油”企业、经营网点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放心粮油”工程健康发展、确保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定期开展“放心粮油”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并及时向省局“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开展情况。
二、 明确质量抽样检测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放心粮油”质量抽样检测覆盖率100%。主要构筑“放心粮油”市场准入、监测预警和执法监督三道质量防线,确保“放心粮油”产品来源可溯、流向可追、质量可控、责任可查,确保居民放心消费。
抽样检测工作由省、市分级组织。各市负责当地“放心粮油”产品的日常质量检测工作(没有粮油质检机构或质检机构不健全的市可委托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质量抽样检测;省局指定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每年两次全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每次按10%比例进行抽检。
三、 全面落实质量抽样检测工作的具体要求
严格执行“放心粮油”抽样检测质量标准。标示执行企业标准时,被检产品企业标准的质量要求高于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企业标准的质量要求作为判定依据;被检产品企业标准的质量要求低于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作为判定依据;被检产品企业标准的质量要求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检验项目依据的产品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根据检测结果建立质量档案,作为“放心粮油”企业和“放心粮油”经营网点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和监管档案的重要内容。要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企业和经营网点限期整改到位。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严格实行退市召回制度,并坚决予以查处和摘牌。要建立舆情监测、研判和应急机制,密切关注舆情信息,研究制定应对预案,做到及时应对、积极主动、妥善处置。承担抽样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抽样工作规范开展工作,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检测结果要及时报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发布。
“放心粮油”质量抽样检测费用由省、市分级负责。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检测费用由省局安排,各市日常检测费用由各市负责,不得向“放心粮油”企业和“放心粮油”经营网点收取抽样检测费用。
附件:“放心粮油”质量抽样检测工作方案
安徽省粮食局
2014年5月28日
附件
“放心粮油”质量抽样检测工作方案
按照《安徽省粮食局“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放心粮油”质量抽样检测工作方案。
一、抽样
(一)抽样范围
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面条。
(二)一般原则
1.抽样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其指导下,依照国家标准方法或有关规定,使用适当的工具,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2.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由抽样人员持抽样通知和单位介绍信在被抽样单位的库房或门店等处随机抽取。对“放心粮油”企业和“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应在其成品仓库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对“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应在其门店或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的待销产品。
3.抽样均抽取预包装产品。对同一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每次抽样应兼顾不同品牌、不同品种和不同等级的产品。
4.同品牌、同品种、同等级的不同包装规格,不重复抽样。
5.所抽样品应得到被抽样单位的认可。
6.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7.小麦粉样品每份不少于2.5kg,大米样品每份不少于1.0 kg,食用植物油样品每份不少于500ml,面条样品每份不少于2包(约500克×2)。
(三)抽样方法
1.“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的抽样
在示范店、经销点抽样时,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随机抽取同批次的粮油产品的最小包装2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
2.“放心粮油”企业和“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的抽样
在“放心粮油”企业和“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抽样时,抽样基数原则不得少于1000kg(或不少于40个包装单位),同时也不得超过企业的日产量。
对小麦粉、大米的包装规格为25kg/袋或食用植物油的包装规格为10L/桶及其以上的产品垛位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产品堆垛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扦样,每包装扦样数量应一致。抽样数量小麦粉样品不少于5.0 kg、大米和食用植物油不少于2.0 kg。样品分别按GB 5491、GB/T5524要求混合均匀后分为一式两份,一份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备用样品。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相同包装的空包装袋(含合格证、生产日期等标识)用于标签检验。
抽样人员应事先准备样品包装用具和封条。对于小麦粉、大米检验和备用样品,应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瓶)内,密封好后再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中签封内。对于植物油样品,瓶装签封后,另可用两个白色透明的塑料袋装入同包装标签,分别粘附在样品瓶上。
在“放心粮油”企业和“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的成品仓库抽样时,如抽取同批次的粮油产品的最小包装,则按示范店、经销点的抽样方法操作。
3.抽样单和相关文书的填写
抽样完成后,应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抽样人员带回,一份由被抽样单位留存。抽样人与被抽查单位应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并索取购置样品凭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由抽样人员自行运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二、检验
(一)检验项目
除检测常规质量指标外,同时还对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真菌毒素等卫生指标进行检测。具体如下:
1.小麦粉:加工精度、灰分、粗细度、面筋质、含砂量、磁性金属物、水分、脂肪酸值、气味、口味、过氧化苯甲酰、铅、总汞、六六六、滴滴涕、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食品标签检验。
2.大米:加工精度、碎米总量、不完善粒、杂质最大限量、水分、黄粒米、互混、色泽、气味、黄曲霉毒素B1、镉、总砷、六六六、滴滴涕、食品标签。
3.食用植物油: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加热试验、含皂量(适用时)、烟点(适用时)、冷冻试验(适用时)、溶剂残留量(适用时)、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标签检验。
4.面条:净含量、感官、水分、酸度、烹调损失、弯曲折断率、熟断条率、盐分、黄曲霉毒素B1、食品标签。
(二)检验原则
1.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可能对检测结果或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2.标示执行企业标准时,被检产品企业标准的质量要求高于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企业标准的质量要求进行判定。被检产品企业标准的质量要求低于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判定。被检产品企业标准的质量要求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检验项目依据的产品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3.同一检验项目的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产品标准中检验项目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4.抽样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被抽样单位应提供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并由抽样人随同样品一并带回。现场不能提供的,须按与抽样人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否则,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三)判定原则
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抽样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实物质量判定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所检项目合格(当检验依据中包含本实施细则时,结论为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否则判为所检项目合格)。
2.标识判定原则
食品标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
(1)未标示食品名称或标示不符合要求的;
(2)未标示配料清单或标注不符合要求的;
(3)未标示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或标注不符合要求的;
(4)未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5)未标示产品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的;
(6)未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标示不符合要求的;
(7)未标示净含量或标注不符合要求的;
(8)未标示贮存条件的;
(9)未标示质量等级的;
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所检项目合格(当检验依据中包含本实施细则时,结论为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为所检项目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四)对不合格品确认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通知被检方(生产企业)确认检验结果。当被检方(生产企业)提出复检要求时,按以下方式处置:
1.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2.不进行复检情况:被检方提出复检时,样(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或已过保质期。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