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30.12.2016 09:09
本文来源: 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一尊重五统筹”为遵循,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努力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加快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美好安徽。 (二)总体目标。扎实推进“四创一建”,即创新城市发展方式、创建城市特色风貌、创造城市优良环境、创优城市管理服务,着力打造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到2020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5%,城市发展质量效益显著提高,徽风皖韵特色初步彰显,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较大提升。 (三)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 (四)提升规划水平。对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长三角城市群规划等国家战略布局,落实《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要求,统筹城市空间、规模、产业结构,推动形成以合肥都市圈、沿江(皖江)城市带、淮蚌合芜宣发展(轴)带、皖北城市群等为主体的网络化城镇发展格局。加快编制实施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市组群发展,形成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产业协作协同的联动发展格局,提升城市能级和整体竞争力。深入推进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提升行动,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和县城,加快培育一批新兴中小城市和特色城镇,科学确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促进大中小城市空间协调、产业协作发展。以城镇体系规划为指导,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以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为支撑,以修建性详细规划为落脚点,进一步健全层次清晰、上下衔接的城镇规划体系。创新规划理念,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开展水、土地、能源、大气等环境资源要素评估,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以水定人,科学确定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建立绿色规划体系,保证生态用地,优化生态空间布局,开展设立永久性城市绿带试点。 (五)创新规划机制。编制省域空间规划,建设省级空间规划信息平台,同步推进市县“多规合一”,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统筹开展城市开发边界、生态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到2017年底,编制完成省、市、县三级空间规划,省辖市完成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编制和修改规划要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保障规划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对规划编制和修改的知情权、参与权。 (六)严格实施规划。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将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及调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变更,纳入政府系统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内容,实行集体决策、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建立“通则+图则”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一律不得出让和开发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违规建设的处理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建设项目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确保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实现一张好的蓝图干到底。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增加组成人员中专家和公众代表比例,逐步实行规委会决议票决制。充实规委会办公室力量,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全面推进省辖市向县(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推进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辅助规划督察工作。强化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依法公示公开规划,鼓励当地居民对违反规划的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必须依法设立,并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核定四至范围。 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七)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结合当地自然、历史、文化、建筑、园林等特色资源,确定城市特色定位,体现徽州文化、皖江文化、淮河文化等地域文化特色。 2017年,编制完成城市特色风貌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完善城市设计导则,注重城市特色要素表达,运用具有地域特色的建筑符号和建筑材料,突出乡土树种和市树市花展示。加强报刊亭、公交候车亭、路灯、店招店牌、标识牌等“城市家具”设计。城市新区、核心区及重要风貌区要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开展城市设计,在城市设计指导下进行建设。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必须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大中城市要进行高层建筑布点研究,优化城市轮廓线。加强城市特色风貌规划档案管理,将城市设计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八)加强建筑规划设计管理。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绿色低碳环保,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依据城市特色风貌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超限高层建筑的规划设计审查,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大力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到2020年,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小区全部应用BIM技术。尊重城乡规划、建筑设计规律,完善城乡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制度,允许采用规划设计方案招标或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提倡综合评标法,消除不合理最低价中标现象。进一步规范和发展规划设计市场,加快培育一批高水平的规划院、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开展优秀建筑设计竞赛、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造就一批优秀建筑师队伍。 (九)保护历史文化风貌。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城市历史风貌区、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以及工业遗产等各类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探索历史建筑分级保护模式,编制重要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加强新建建筑与历史建筑在空间尺度、风貌色彩等方面的协调控制。有序实施老城区更新改造,优先开展历史文化街区、传统街区整治复兴行动,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注重保护与开发并重,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 四、提升城市建筑水平 (十)改进建筑市场监管。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作用,将企业信用信息与招投标、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等挂钩,建立健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完善项目管理、造价控制、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审计监督等制度,保障国有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推行工程履约担保、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制度,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 (十一)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全面实施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市县政府监督责任,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控,严格加强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用,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解决质量安全监督力量不足问题。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改革建筑企业用工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大力弘扬“徽匠”精神,加快培育适应现代建筑业发展的产业工人队伍。 (十二)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铁)、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防控机制。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设备的安全监管,落实专项施工方案,切实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强化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承重结构、临街破墙、破窗开门等违法违规装修行为。持续开展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安全主体责任,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三)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以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预制构配件和部品部件、全装修等为重点,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积极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建设,建立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到2020年,基本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一体化产业链,装配式施工能力大幅提升。力争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 (十四)大力推进建筑节能。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推动有条件的地区执行更高的节能标准。鼓励各地结合自然气候特点,推广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建立公共建筑能耗监管云平台,探索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各类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结合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城中村和危房改造,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动节约型医院、校园、机关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到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能效比2011年提高20%,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实现能耗监管全覆盖。加快发展绿色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房地产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造。推广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环境的适宜技术,提升绿色施工水平。开展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推动绿色建筑由单体示范转向区域示范。到2020年,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比例达到60%以上。 五、完善城市公共服务 (十五)大力推进棚改安居。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政府为主保障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构建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在全省开展“两治三改”三年专项行动,即治理违法建设,治理违法用地,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城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危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力争到2019年底,全省城乡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得到全面处理,治违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危房和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创新棚户区改造体制机制,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支持。因地制宜确定住房保障标准,定期公布城镇住房保障条件,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完善轮候制度,提高保障效率。 (十六)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加强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加快推进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抓紧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统筹兼顾城市新区和老旧城区,新区管廊规划与新区规划同步编制,老旧城区管廊规划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改造、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建设和地下综合体建设等编制。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管线必须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分年度建设计划。建立健全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有偿使用、运营管护等相关政策、标准和管理制度,确保管廊正常运行。 (十七)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扭转“宽马路、大街区”的开发理念,原则上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城市新建街区面积不超过4公顷、街区长度不超过250米,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城市新建街区面积不超过3公顷、街区长度不超过200米。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加快形成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积极采用单行道路方式组织交通。打通各类“断头路”,提高道路通达性和路网完整性。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 (十八)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多种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到2020年,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大城市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加强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和城市内外交通之间的顺畅衔接、便捷换乘。加强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场、港湾式停靠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85%以上。扩大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覆盖范围,加快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步伐。推进标准化首末站建设,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改革公交公司管理体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增强公共交通运力。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优化路权分配,到2020年,所有城市和县城完成步行和自行车道路体系建设改造,所有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建成完善的公共自行车系统。各地要抓紧编制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充电桩建设专项规划和5年滚动建设计划,合理布局建设停车场、立体车库和充电桩设施,新建建筑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时应建设充电桩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十九)增强公共服务供给。优化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整合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养老、商业网点等专项规划,促进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把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推动社区用房、中小学、幼儿园、超市、菜市场以及社区养老、就业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设施与地块开发同步进行,打造城市便捷生活圈。合理安排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把握市场容量,防止盲目扩张,优化项目布局,促进供需平衡。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加强对现有公共服务设施的挖潜利用,推动机关、企业等单位的公厕、体育设施等向社会开放。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要免费向居民开放,严禁违规占用公共空间。动态调整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十)切实保障城市安全。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地下管网提升改造。提高城市排涝系统建设标准,及时开展行洪河道、排水设施、受纳水体普查和积水易涝点排查,加快实施河道水系综合整治和排涝泵站建设改造,提高应对极端天气能力。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备用水源建设,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水安全保障体系,供水水质稳定达标。建立健全包括城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在内的城市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制度,健全城市抗震、人防、防洪、排涝、消防、交通、燃气、热力、气象、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统筹推进防空阵地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开展城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基础设施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垃圾堆放场所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好预警防范工作。加强城市安全监管,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省市联动、实时监管的城市运行安全监测平台,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救灾救援队伍,完善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联动机制,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形成全天候、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六、营造城市宜居环境 (二十一)完善城市生态网络。加强城市生态修复,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做好城市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工作。到2017年底,各市要完成城市生态评估,编制生态网络规划,制订生态修复工作方案,明确生态修复项目。到2020年,完成50%生态修复项目。到2025年,基本完成城市生态修复。开展基本生态空间控制试点,推行基本生态空间占补平衡制度。推动生态建设和城市建设深度融合,统筹规划城市绿地系统、水网绿道系统、外围生态绿地、郊区农地林地等,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把好山好水好风光融入城市。坚持适地适树,广植当地树种,减少人工干预,推进群落式栽植。保护古树名木,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积极创建园林城市和森林城市。到2017年,省辖市园林绿化主要指标全部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到2020年,所有城市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80%以上县城达到国家园林县城标准,60%以上省辖市达到国家森林城市标准,70%以上县城达到省级森林城市标准。加快城市绿道以及环巢湖和皖南区域景观绿道建设,到2020年,建成以城市绿道为基础、区域绿道为骨架的全省绿道网络。 (二十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地下老旧管网改造等,以解决城市内涝、治理黑臭水体和雨水收集利用为重点,大幅度减少城市硬覆盖地面,推广透水建材铺装,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十三)推进污水大气治理。强化城市污水治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与收集。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到2020年,省辖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以缺水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城市工业生产、绿化浇灌、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中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以中水洁厕为突破口,推动新建住房安装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和餐饮油烟污染,禁止城市及近郊区燃烧高污染燃料。加大城市工业源、面源、移动源污染综合治理力度,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推行清洁生产,着力减少多污染物排放。加快调整城市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优化城市产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创建,推广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探索规划建设城市风道,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布局。深化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力争到2020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改善环境质量。 (二十四)加强垃圾综合治理。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质达标进度,加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综合整治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强化城市保洁工作,推进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化、市场化,提高生活垃圾清扫机械化水平和密闭化运输率。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省辖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30%以上。 七、创新城市治理方式 (二十五)推进依法治理城市。适应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新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省辖市要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地方立法,形成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法规规章体系。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标准体系,加大标准的实施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坚决遏制领导干部随意干预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行为。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的案件移送、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二十六)改革城市管理体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全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明确行政处罚权划转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到2017年底,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强化执法力量配置,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的原则设置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推进执法重心和力量下移,提升执法效能。深化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管办分开、建管分离,建立市场化的园林绿化、卫生保洁等服务机制,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推动城市管理执法进小区。 (二十七)完善城市治理机制。落实市、区、街道、社区的管理服务责任,健全城市基层治理机制。进一步强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以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带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建立健全社区为民服务和综治维稳信访工作平台,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推动城市管理扁平化,在城市探索区直接管理和服务社区体系。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建立完善市民行为规范,增强市民法治观念,促进市民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社会风尚,提高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能力和意识,实现城市共治共管。 (二十八)加快建设智慧城市。实施“城市管理信息共享”行动,加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交通管理、环境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搭建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实施“互联网+城市”行动,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相融合,加快建设智慧社区、智慧交通、智慧健康、智慧教育、智慧文化旅游、智慧气象,推进城市综合管理智慧化。加快“宽带安徽”建设,推进光纤入户进程,加强铁塔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公共网络安全保障。城市开展公共无线网(WIFI)建设的,必须同步建设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到2017年底,市、县全部建成数字化城管平台。到2020年,全省建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智慧城市管理平台。 八、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定期召开城市工作会议。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建立城市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相关工作。市县党委、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要求,制定本地推进城市现代化行动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 (三十)强化责任追究。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确定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并作为各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三十一)强化队伍建设。制订干部培训计划,利用党校、行政学院、专业院校等平台,加强对领导干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知识的培训,引进一批高水平的规划建设管理人才,加快培养一批懂城市、会管理的干部队伍,提高领导城市工作的能力。强化大学教育、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指导省内相关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优化专业与课程设置,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城市管理和建筑施工队伍。 (三十二)强化资金保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管理,按照政府主导、财政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注重绩效的原则,创新城市建设管理投融资机制,全面推广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形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多元投入格局。加强与开发性、政策性等金融机构合作,加大对城市建设管理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本实施意见精神,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委、省政府将就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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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2016 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