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执行力度 让残疾人员工回家过年

18.02.2016  11:11
 

  安徽法院网讯  2016年2月6日上午,金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收到的一条祝福短信,让执行法官的心彻底放下,这也意味着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某包装公司残疾人员工可以安心回家过年了。

  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六安市某包装公司为金寨县某印务公司加工油及酒的包装箱。经双方对账确认到2015年5月31日止共计业务发生额为495514.85元,印务公司已支付货款50000元,尚欠货款445514.85元。包装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2015年11月20日,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印务公司支付欠原告包装公司货款445514.85元及其利息。

  2015年12月24日,判决生效后被告印务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8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亦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寨县经济开发区拥有车间、厂房、仓库合计6500余平方米,其将部分厂房对外出租,车间在生产经营中,但该公司银行存款仅有9000余元。执行人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对其释法说理,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赵某某表示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公司资产,但年前没有现金支付。而申请执行人系社会福利性企业,其员工多为残疾人,新年将至,申请执行人迫切希望被执行人能够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残疾人员工发放工资,让残疾人员工安心回家过年,如处理印务公司的资产需要经过评估、拍卖等程序,一时很难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金寨县人大代表,基于案件的特殊性,该案引起了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对赵某某多次劝说无果后,2016年2月1日,经金寨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提请金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被执行人金寨县某印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日,法院向金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提请对赵某某实施司法拘留的报告。金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示,人民代表为人民,人民代表应该时刻代表人民的利益,金寨县某印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作为本县人大代表,不仅不带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对该义务拒不履行,对于这种行为应该严厉打击,立即批复允许对赵某某实施司法拘留。

  在法律的威严下,赵某某主动找申请执行人协商,允诺在2月6日前全部偿还其公司所欠案款,并以其家庭财产作为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向法院提交了暂缓执行的申请。2月6日,申请执行人发来短信,告知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到位,同时为执行法官送来新年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