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12.01.2016  18:01

 

 

泗政办发〔2016〕1号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我县

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1月4日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优质地方产品推介、国内外市场渠道拓展、传统产品转型升级、商贸流通业加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宿政秘〔2015〕45号)和县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互联网+行动计划”有关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推动、步骤科学、布局优化、产业联动、创新驱动的原则,以电子商务发展目标体系为指针,以政策体系、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支撑,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和深度发展,实现电子商务产业资源集聚,让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成果惠及泗县,努力将我县打造成皖北电子商务经济强县。

二、扶持对象

在我县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独立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协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孵化园、创业园)、网上商城、网店(办公地在我县),以及电子商务主要配套服务企业。重点扶持规模大、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电子商务企业以及经营销售以本地农副特产品为主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鼓励小微企业、大学生村官、回乡人员、大学生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创业。

三、扶持政策

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县电子商务发展。

(一)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

1.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建设。支持建设集商品贸易、平台建设、快递物流配送、融资支持等多功能、多业态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创业园、孵化园、电子商务楼宇)。对占地面积20亩以上或使用办公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入驻电商运营企业不少于20个,入驻企业使用面积不低于50%,运行1年以上,有效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发展,经认定,给予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20万元补助。

2.建设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由县商务局牵头引导,通过企业运作方式,建设县级电子商务产业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投资入驻产业园,吸引合作服务企业(含网店),运营时间满一年的,首次突破30户、50户、100户,分别按2万元、3万元、7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实际情况按最高等级享受,不重复享受奖励)。电子商务企业(含网店)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运营时间满一年,且网店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服务商签约服务企业数达到10家以上,服务企业年销售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快递企业进驻我县,对落户我县电商园区的知名快递企业,年发件量达到50万件、100万件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发展专业性垂直型电子商务平台。对在我县设立的商品、生活服务、健康养老、旅游、会展、金融、医疗、教育等专业性、垂直型平台,经认定具有公共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按其年度平台建设投入费用(包括软件开发购置及设备投资等)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万元。

4.支持“一村一品一店”等村级服务点建设。鼓励村居培育特色农副产品,开展网上销售,鼓励“一村一品一店”等村级服务点的快速培育和发展。对发展较好、起到示范作用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信息化基础建设。各乡镇、各开发区(园区)电商集聚区接入的100兆光纤专线使用费用,县财政每年予以适当补贴;实现全县电商产业园、集聚区、特色街、村服务点WIFI免费全覆盖。

6.培育电商行业协会。扶持成立县级电子商务协会,对协会企业成员达到20个以上,个人网商会员达到50个以上并登记注册的协会组织,经认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用于协会活动的开展;扶持成立具有泗县特色产品行业协会并在县级电子商务协会下成立行业电商分会,首期扶持10个行业协会,每个行业协会引导入驻泗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县政府批准成立)不少于5家,每个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协会或协会内的企业制定行业系列标准的,每个标准补助5万元。

(二)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

1.鼓励企业加入宿州市阿里巴巴产业带。对2015年以来新入驻“阿里巴巴·宿州产业带”,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并有一定销售业绩的本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前三年,每年按平台收取基础服务费用的70%给予补助。

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强做大。支持以电子商务为主业独立核算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1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上列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100%,后两年50%予以奖励。每年选出10-20家电子商务企业或网店,根据商品单价销售额、日发单量及不同的成长阶段,给予物流补贴。电子商务企业(含网店)网上年交易达到1000单不足3000单的,按每单0.5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达到3000单的按照每单1元奖励(以快递发货单为准),每家企业(含网店)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累计享受满两年后不再享受该条奖励政策;电子商务企业(含网店)网上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每个电商项目选择就高享受,不重复奖励。

3.鼓励个体电商转型升级。对个体转为电子商务企业,并纳入限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其他新设立电子商务公司和现有电子商务企业初次纳入限上统计的,一并享受以上政策,该条奖励政策试行两年。

4.鼓励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商城网店。企业在知名第三方平台上设立商城网店,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年交易业务达10000单以上的,按每个商城网店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再奖励2万元);对于运营不足一年新设立的商城网店,日均交易业务达到20单以上的,按每个商城网店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再奖励1万元);企业商城网店年度宣传推广费用在5万元以上,按年度宣传推广费用的10%给予奖励,销售本地产品占50%以上的,奖励比例按照20%执行,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5.积极培育中小网商创业发展。以个人、个体工商户形式在知名平台开设网店,经营泗县地方产品的网商,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且季度平均交易业务达200单以上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达到500单以上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达到1000单以上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入驻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再奖励1000元);网店年度宣传推广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宣传推广费用的10%给予奖励,销售本地产品占50%以上的,奖励比例按照20%执行,且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园区有利条件,发挥领军行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

支持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农村回乡人员在我县落户创办电子商务,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具体按泗县有关融资规定执行。

6.鼓励地域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及运营。企业自建独立电子商务平台并正常运营满1年,且年度线上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按平台建设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平台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在淘宝、京东、1号店、苏宁等开设泗县特色馆,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年均销售不低于200万元的,分别给予每个馆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另外给予每个馆销售额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企业、个体创业者建设县、镇电子商务实体体验店,运营一年以上,在泗县注册纳税,且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单店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开展泗县地方特色产品专场网络促销活动,且促销活动期间交易达到3万单以上的承办单位,给予其网洛推广营销费用3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7.鼓励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我县建设且运营一年以上,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销售,集仓储、物流配送、代发货、销售等多功能于一体,办公和经营面积超过2000平米,且年度线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并为全县网商提供产品展示、信息收集、代发货、代仓储、电商运营方案策划、代运营、网商培训等服务的综合性地方特色产品网销平台,经认定后,按销售额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建设。鼓励开展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创建,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称号的,在享受上级政策扶持的同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强化电子商务产业招商引资引智。

1.支持电子商务百强企业入驻。支持国内排名10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泗县注册设立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物流中心等高端项目,正常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投资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机构,且运营时间满一年的,开设运营前2年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项目建设。百强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以国家商务部最新发布的评选结果为主要参考依据。

2.鼓励招商引资引智入驻泗县。对成功吸引电商企业投资入驻泗县发展的,经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成功引入电商服务运营团队进驻泗县创业成立电子商务企业的,按照该企业服务及创业业绩(以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凭证材料为依据),经认定,给予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一)支持农村电子商务销售。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依托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村中心镇商贸中心、商品配送中心和中心村直营连锁店发展电子商务。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泗县本地品牌的农副产品,年销售额超50万元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支持在镇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经验收合格,每个站点给予2000元补助。开展农村电商评选活动,每年评选电商年购销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一级站点5个,每个站点补助3万元;电商年购销100万元以上的二级站点10个,每个站点补助1万元;电商年购销50万元以上的三级站点20个,每个站点补助0.5万元。

(三)支持电子商务村建设。凡村集体统一提供场地、服务工作到位、组织发动得力,网商在10个以上、年度网上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且销售产品为本地特色农土特产品的村,经验收合格后,认定为电子商务村。对成绩突出,排名前3名的电子商务村,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电商扶贫救济工作。对带动本县残疾人、贫困户通过科技创新、网络创业,产业行业上下游对接,实现残疾人自给自足、贫困户能精准脱贫的电商平台或企业,按100户、200户、300户、500户、1000户,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7万、12万、15万、40万奖励。

五、营造良好电商发展环境

(一)开展电子商务评优评先活动。对线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网店5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应用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每年度评选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不超过3家)、优秀网上商城(不超过5家)、优秀网店(不超过10家),一次性各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每个企业(网店)每年只评选一个奖项,每个奖项两年内不重复评选相同企业(网店)。

(二)支持举办电子商务会展活动。对协会等社会组织或企业在县内举办或承办各级电商论坛、研讨会、主题活动、大型年会、电商节等活动的,按核定费用给予不高于50%、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单个举办或承办主体每年最多补助2场。对电商企业或其他组织成立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且正常运转、社会反响好的,给予2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

(三)整合提升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整合各类资源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电子商务培训工作。以县电子商务产业园或电子商务协会为主体组织免费电子商务专业培训,事前向县主管部门申报并批准。对培训规模达到100人次的电子商务专业培训,其场租、资料费、讲课费等费用按50%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企业、其他社会机构,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专业培训,经主管部门批准,培训规模达到1000人次,具体优惠政策一事一议。

(四)增强乡镇(园区)的重视程度。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县商务局要建立和完善目标考核机制,把电子商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五)鼓励物流及其冷链配套建设。对入驻物流配送(含快递公司)企业20家以上,日发货量10000件以上的物流园(基地)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信息服务站每单物流补贴0.5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冷链及配送车辆建设购置,给予对应财政补贴实际投资额的10%,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品牌。对线上线下品牌活动安徽省旅游推荐品牌的给以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线上自有品牌产品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网商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线下品牌新获得安徽老字号称号的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产品获得省级非遗称号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级非遗称号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外出参展。对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推荐或组织的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电子商务专业展会活动的参展企业,其展位费给予50%补贴,最高补助2万元。

(八)鼓励境外销售本地特色产品。鼓励外贸企业直接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国际和国内贸易活动,拓展国际市场空间。对新建境外电商平台,从事本地产品贸易,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外币结算的按当年外币本币平均兑换价计算)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新建平台一次性补助2万元补助,并按其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奖励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九)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发挥作用。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培训咨询、行业自律等活动,并资助协会牵头制订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和统计监测,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原则,根据其工作量与贡献大小,给予电子商务协会相应的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泗县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制定全县电子商务政策与规划等工作。

(二)加大政策扶持。积极争创电子商务示范县,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完善配套支撑服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以及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电子商务产业。推动金融机构积极扶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网店发展,对优质电商企业、网商优先给予融资服务,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政策。

(三)强化监督管理。县商务、财政等部门密切协作,建立完善相应的资金与项目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把好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关,确保政策资金取得实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取消该专项资金申报资格。企业和经营者不依法依规经营、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违规事件,不得享受补助奖励。

(四)做好统计监测。县统计部门要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信息采集和统计分析,研究建立电子商务产业统计指标和发展评价体系,建立电子商务运行监测系统,及时准确反映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的规模、水平、趋势和存在问题。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照《统计法》规定,按月向统计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报表,不按规定报送报表的企业,不享受本文规定的财政奖励政策。

七、其他

(一)本意见实施期暂定三年。所有扶持政策的兑现须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县领导小组审定后,再报县政府审批后下发。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申请使用奖励(补助)资金,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符合我县多项奖励扶持政策的,除本意见已明确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扶持。

(三)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引进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四)本政策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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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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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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