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车刮擦酿成亡人事故 交通肇事罪处一年二月

28.09.2016  03:06

  何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9月11日12时45分,霍山人何某驾驶皖NG8132号小型轿车沿S318线霍山境内鹿吐石铺向落儿岭方向行驶,当行至S318线 74KM 300M处时,在超越同向汪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时,发生两车刮擦致汪某受伤经霍山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何某及时报警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与汪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汪某近亲属的谅解;经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何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何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李庆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