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出台地方债试点地区信用评级指导意见

17.06.2014  10:37

  为规范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试点地区地方债信用评级的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

  《意见》要求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中国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一家信用评级机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与选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按规定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时披露所选定的信用评级机构。

  试点地区只需进行涵盖各期限地方债(5年、7年和10年期)的综合性评级。首次评级进行一次,此后跟踪评级每年开展一次。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信用评级协议约定,及时提供信用评级相关材料和信息。要督促信用评级机构认真履行信用评级协议的各项义务,公开披露信用评级的方法和标准;按照项目立项与准备、信息收集与实地调查、信用分析和初评、结果反馈(及可能发生的复评)、评级结果发布、跟踪评级等流程规范开展信用评级操作,在信用评级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信用评级工作。

  根据《意见》,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披露、报告信用评级情况,首次评级报告不迟于地方债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跟踪评级报告不迟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评级结果后5个工作日,通过本地区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公布;信用评级报告和开展信用评级有关情况应及时报财政部备案。

(责编:张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