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车型不符 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17.07.2015  19:15

  2014年10月2日,马蓝驾驶中型客车沿长丰县双凤区金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蒙城北路交口左转弯时,遇李修骑电动自行车对向行至该路口,双方避让不及,涉案车辆左前侧与该电动车前部刮擦,至李修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马蓝全责,李修无责。2014年12月23日在长丰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马蓝与李修达成调解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依照协议马蓝赔偿李修医药费等费用合计21887元。随后,马蓝与车辆保险公司因理赔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马蓝驾驶证记载的准驾车型为B2证大型货车,而事故车辆为中型普通客车,应为B1证,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情形。

  双方对涉案车型为B2证还是B1证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认定:根据《准驾车型及代号》的规定,B2证准驾车型为大型货车以及C1、C2证中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涉案车型为中型普通客车,不属于B2证的准驾车型。因此马蓝不具有涉案车型的准驾资格。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马蓝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