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文化部新近颁布《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相关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办法》,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管理,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办法》重要性的认识,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重要工作加以落实。通过举办管理、执法人员培训班,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立法精神及基本内容。通过举办艺术品经营者培训班,宣讲管理政策,督促经营单位履行责任,提高守法经营意识。通过举办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周、公益展览、政策咨询、专题讲座、艺术培训等活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办法》知晓率,使公众充分了解在艺术消费中应享有的权利,引导合理消费。
二、明确管理对象,开展行业普查。《办法》所称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营单位,艺术品拍卖企业、进出口经营单位、商业性展览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电商平台企业、租赁平台企业等,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融资企业(含艺术品基金、信托、艺术银行、交易所等),以及其他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各地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深入行业调研,开展行业普查,加强与属地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摸底工作,调查范围包括已备案和尚未备案的艺术品经营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聚集区,调查内容包括艺术品经营单位类型、数量、分布情况、经营活动线上线下结合情况等,认真填报《艺术品经营单位调查目的统计表》(附件1)和《艺术品经营单位聚集区调查摸底统计表》(附件2)。各地文化行政部门须于2016年7月20日前将统计表报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局。
三、规范备案工作。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全部纳入管理视线的原则,全面开展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尚未备案的,要指导其依法履行备案手续。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并填写《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督促艺术品经营单位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完成备案或者变更,文化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备案证明。各地文化行政部门须于2016年9月1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艺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要通过加强艺术品经营单位一户一档管理,完善信用信息,积极探索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信用监管,建立警示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四、做好艺术品市场监管工作。按照《办法》规定,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督促艺术品经营单位落实明示担保和尽职调查制度,做到明码标价、信息全面真实、交易记录保存完整,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公平透明交易。加强对将艺术品鉴定评估的管理,督促艺术品鉴定评估机构建立鉴定评估规范,做到程序合规、责任明晰、结论可追溯。要加大艺术品市场案件查处力度,对艺术品市场实施全领域内容监管,将线上线下经营全面纳入日常管理,合理配置管理和执法力量,加强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广辟线索来源,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文化厅将加大对艺术品市场执法的考核力度,加强案件查办的宣传、培训,督促行业依法依规经营。各地应将备案和查处信息及时在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专栏)公示,并同步将公示信息推送至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
特此通知。
附:1.艺术品经营单位调查摸底统计表
2.艺术品经营单位聚集区调查摸底统计表
3.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安徽省文化厅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