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安徽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皖教师〔2014〕16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原国家教委、原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安徽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特级教师评选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的在职正式教师。
二、评选名额及构成要求
全省评选表彰特级教师260名,其中中学(含中师、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130名,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130名(见附件1)。省直单位及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的附属中小学,参加所在市、县的评审推荐。
特级教师推荐向中小学一线教师倾斜,向农村教师倾斜,向特教教师倾斜。各市、省直管县根据分配名额,可按1:1.2比例向省教育厅推荐。各市、省直管县所推荐的人选,专任教师不低于80%,“双肩挑”的校园长(近三年满教学工作量的副职除外)不超过15%,专职教研员不超过5%。所有推荐人选中,45岁以下人员不低于50%。
三、评选条件
1.年龄要求。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含2年)的教师申报要从严控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能申报。
2.其他条件见《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试行)》(附件2)。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
评选特级教师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
1.推荐提名
推荐提名工作由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学校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有关文件,动员所有符合条件的教师参与公平竞争。在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正式推荐人选名单和被推荐人的申报材料要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治委等部门的意见,通过全面、严格的考核,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并填写《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见附件3),连同个人有关材料,报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各市、省直管县成立“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评审推荐委员会一般由17至21人组成(出席评审推荐会议,不少于15人),组成人员为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特级教师和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专家,其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超过评委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评审推荐应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出席会议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赞成票为通过。
经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各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2.业务考核
省教育厅通过说课、答辩方式对推荐人选进行业务考核,并对推荐人选定的1篇(部)论文(或论著)代表作组织水平鉴定。
3.评审及审批
省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正式候选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报送材料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报送材料要求。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报送的材料有:
1.市、省直管县推荐人选报告和评审推荐工作小结;
2.《安徽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见附件4,须盖省辖市人民政府章)一式2份;
3.《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见附件3)一式3份;
4. 各市、省直管县汇总所有申报特级教师推荐人所选定的论文(论著)代表作,填写《学术成果送鉴明细表》(见附件5)。在报送代表作原件的同时,需提交复印件和电子稿,复印件提供发表论文期刊的封面、目录和正文(所在单位验证盖章);电子稿提供(word或pdf格式均可),以作者姓名命名文档,以U盘方式报送。
5.推荐人选的个人资料(其中涉及到证件、证书的,可提供复印件,并由所在单位验证盖章)。
(二)时间安排。各省辖市于2015年4月13日至17日将人选名单及材料报送省教育厅,2015年5月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业务考核,2015年6月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2015年7月底前公示初步人选名单并报请省政府批准。
六、奖励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由省政府授予“安徽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通过报刊、电台、网络、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特级教师的先进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特级教师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离、病)休后,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的待遇不变。
附件:1. 安徽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
3. 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
5. 学术成果送鉴明细表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