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现场 遗产继承公证让逝者安息[安徽商报]

17.06.2014  13:41

去年夏天,合肥市滨湖新区发生了一起意外事件,一对父子在野泳时不幸溺水死亡。意外发生后,逝者韩先生留下了一套房产。如何继承,成为家人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最终,中安公证处通过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让韩先生的配偶胡女士和女儿小丽顺利继承了这套房产。

父子俩游泳不幸溺亡

去年8月6日傍晚,40岁的韩先生带着10岁的儿子小军到包河大道与环巢湖大道交口西侧1公里附近的一口池塘游泳。没过一会,这对父子游到了深水区。这口塘因取土而成,水域复杂,最深处可达近10米。突然,父子俩双双沉入水底。遗憾的是,直到4小时后,救援人员才找到溺水的父子俩,两人均已没有了呼吸。

据了解,韩先生的父母均健在,韩先生和妻子胡女士还养育了一个女儿小丽。突如其来的意外,给家人带来巨大的打击。
留下房产如何继承?

前不久,胡女士和小丽来到中安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胡女士提供了一本房产证,公证员从房产证上可以看出,该房产位于滨湖新区,发证时间是2012年,房产证上权利人的名字登记的是胡女士与小丽,二人对房屋产权是共同共有。公证员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胡女士对房屋拥有的产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韩先生拥有的上述房屋产权应当作为遗产。而这份公证的难点在于,韩先生在房产中拥有多少份额。

公证员参照 《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及民法规定,先将共同共有的产权转化为按份共有的产权。胡女士与小丽对共有的房产签订产权分割协议,二人在协议中约定每人各占50%产权。胡女士拥有的50%产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韩先生的遗产。

逝者妻女共同继承

根据《继承法》相关的规定,被继承人韩先生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韩先生的父母亲均表示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因此,韩先生的遗产应由配偶胡女士、女儿小丽、儿子小军三人共同继承。

韩先生与小军在同一溺水事件中死亡,公证员在不能确认二人死亡的时间的先后时间顺序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因此,推定小军后于其父韩先生死亡。因小军在上述遗产尚未实际分割时死亡,其死亡时尚未成年,依据规定,该份额转由其母胡女士一人继承。

最后,韩先生的上述遗产由配偶胡女士、女儿小丽二人共同继承。罗亚民  李进

稿件来源:2014年6月12日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