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文化企业参与对外专项出版试点启动

13.10.2014  11:29
      记者从10月10日至11日在京召开的出版传媒集团主要负责人座谈会上获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启动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试点工作,并出台了《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试点办法》。
  试点办法提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是指以具有主管主办资质、外文出版能力的国有出版单位拥有特殊管理股为前提,允许其与国有出版单位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新设立公司),投资比例由双方约定,允许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绝对控股,给予新设立公司从事对外出版的专项出版权。
  在新设立公司的公司章程方面,试点办法提出要有明确的特别条款,明确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赋予国有出版单位特殊的管理权:一是国有出版单位拥有出版物内容终审权,有权决定新设立公司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二是股权转让、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投融资事项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聘用等须经国有出版单位同意。此外,新设立公司从事对外专项出版业务仅限于外语出版物出版,出版产品形态包括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新设立公司的出版产品文字内容应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新设立公司的出版产品仅面向境外市场销售,不得在中国大陆市场发行。
  试点办法规定,申请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应以与出版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主业,且有3年以上(含3年)经营经验,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有适应专项出版业务需要、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编辑出版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外国语言文字编辑经验的不少于5人。
  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试点办法明确要求企业资本构成中不得含有境外资本,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