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内拾鸟蛋可罚500元 安徽湿地保护条例明年施行
新安晚报 安徽网(www.ahwang.cn)讯 昨天上午,《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重要湿地保护区内围垦、猎捕、排污等禁止性行为,《条例》首次细化了处罚标准,拟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湿地是“地球之肾”,划定湿地生态红线,有利于保护湿地生态功能区。《条例》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科学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同时,要求城市综合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的湿地进行规划控制,推进城市恢复既有湿地和建设人工湿地。
库塘在我省各地广泛存在,一些市、县也有因采矿塌陷而积水的区域存在,因此,库塘和采矿塌陷区也被纳入湿地范围。《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沼泽、库塘、采矿塌陷区,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原生地等湿地。
根据规定,在重要湿地保护区内,擅自开垦、采挖、猎捕等行为都被严令禁止,《条例》也有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 (节选)
1.擅自开垦、 围垦、 填埋、 采砂、 取土等占用湿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治理或者恢复, 并处非法占用湿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2.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 鱼类洄游通道的,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3.猎捕、 毒杀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 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没收猎获物、 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有猎获物的,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猎获物的, 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4.捡拾、 收售动物卵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5.对于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废弃物的行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消除污染, 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