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车辆出事故 法院执行解纷争
11.12.2014 17:11
本文来源: 法院
安徽法院网讯 借用车辆将人撞伤,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与申请人达成赔偿协议。被执行人以车辆被对方保全无法取回为由,迟迟未能履行。申请人带着刀具,准备泄愤。这一行为被巡查的法警发现并制止,法院执行人员通过细致工作,督促被执行人交付赔款,将此案圆满解决,避免一起恶性事件的发生。
2012年6月,王某借用朋友的轿车,误将行人刘某撞伤。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2012年7月,刘某申请将王某所借用的车辆予以扣押在某停车场。2013年6月,双方在镜湖区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同意给予刘某赔偿款1万元。因王某未自动履行,刘某于2013年10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人员通知王某到法院后,王某提出应归还其车辆后才能履行。法院承办人员及时与该停车场联系,查勘了车辆现状,争取了停车场的支持,将停车费用核减收取。执行人员召集当事人双方商谈,申请人刘某同意从赔偿款中扣减1000元作为停车费,王某同意支付9000元了结此案,自愿承担剩余的停车费用。而担心落空的申请人准备报复被执行人。当法院执行人员将赔偿款9000元交给了刘某,也对其妨害法院执行的行为予以训诫。
法院执行人员随后赶到停车场,向被执行人办理了车辆的交付手续,使得这起损害赔偿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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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2014 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