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新规本月起施行 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反映情况

03.07.2014  13:29

  7月1日,记者从省信访局获悉,从本月起,我省正式推行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机制,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部门对不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事项,告知来访人不予或不再受理,并耐心做好解释,引导其按规定逐级反映。

  今年4月,国家信访局就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出台办法。 5月1日起,我省试运行新机制,对越级上访采取“接待不登记、转送不交办、统计不通报”的过渡办法。试运行期间,全省越级上访数量明显减少,来访接待场所秩序明显好转。 5月份全省县以上党政信访部门受理群众来访下降22.9%,省本级下降38%。 6月份继续延续下降势头。在总结前期经验基础上,省信访局日前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省、市两级应当受理和不予或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对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进行细化安排。实施细则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细则明确,省信访局和省直部门对应当但未经市信访局和市直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告知来访人不予受理,引导其按照相关规定逐级反映。已经受理但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告知来访人不予受理,等待书面答复(复查、复核)意见。对县级及以下机关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告知来访人不予受理,引导其走复查(复核)程序。对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告知来访人不再受理。对涉法涉诉的,不予受理,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上一级不予或不再受理的越级上访,基层特别是有权处理的机关要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卸责。对因处理不当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上级信访部门通过“点对点”通报、重点约谈或实地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